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强化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使用环节监管,严厉打击“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计量违法经营案件查办力度,现将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警示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短斤缺两”的违法经营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姑息。
案例一、城关区老陈家食品经营部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城关区老陈家食品经营部用于贸易结算称重的“大红鹰”牌电子计价秤存在欺骗性特征,秤体上铭牌磨损无法辨认详细信息,现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购进票据及合格证明材料,经甘肃省计量研究院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事实。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经营部处以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西固中街郑师傅药膳鸡店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案
经查,西固中街郑师傅药膳鸡店用于卤制品称重结算的编号为“B722184410”的电子计价秤,未粘贴有效的检定合格标志,现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三、安宁楠楠小唐麻辣烫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安宁楠楠小唐麻辣烫店用于日常贸易结算的型号为“MTPOS-L4”的电子计价秤,未粘贴有效的检定合格标志,现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四、城关区滋滋黑膳鸭食品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城关区滋滋黑膳鸭食品店用于销售卤制品称重的品牌为“顶尖”的电子计价秤,未粘贴有效的检定合格标志,现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五、城关区情酥食品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城关区情酥食品店用于称重、计价、收银的 “逸程”牌电子计价秤,未粘贴有效的检定合格标志,现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六、兰州市超吉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兰州市超吉食品有限公司用于称重、计价、收银的电子计价秤,未粘贴有效的检定合格标志,现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七、安宁傅记老汤牛肉面馆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安宁傅记老汤牛肉面馆用于肉制品称重销售的型号为“ACS-30-H”的电子计价秤,未粘贴有效的检定合格标志,现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牛肉面馆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八、安宁区木洒春台手抓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安宁区木洒春台手抓店用于餐饮服务贸易结算的型号为“ACS-30c6”的电子计价秤,未粘贴有效的检定合格标志,现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九、西固城民菊麻辣烫店未按规定检定计量器具案
经查,西固城民菊麻辣烫店用于贸易结算称重的编号为“J7060296”的电子计价秤,未粘贴有效的检定合格标志,现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十、甘肃兰蔬商贸有限公司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甘肃兰蔬商贸有限公司用于日常贸易结算的型号为“ACS-30CW”的电子计价秤,未粘贴有效的检定合格标志,现场无法提供该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使用贸易结算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该计量器具,并处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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