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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辱骂他人未必都赔精神损失费 法官:认定“严重精神损害”须符合法定门槛

 2026/08/12/ 09:02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以案说法

辱骂他人未必都赔精神损失费

法官:认定“严重精神损害”须符合法定门槛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情况,比如遭遇情侣分手、交通事故、名誉受损等。是不是只要认为自己的精神受到损害都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会得到支持。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典型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与徐某原系朋友。2026年的一天,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争执中,徐某情绪激动,使用贬损性言语对张某进行辱骂,二人友谊彻底破裂。争吵过后,张某精神困扰、情绪低落,认为徐某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于是一纸诉状将徐某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中,被告徐某认可与原告张某发生争执,也承认自己在争吵过程中有过激言论,愿意向对方赔礼道歉,但认为双方之间只是普通的口角争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拒绝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徐某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不是所有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都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为之设置了明确的门槛,即必须达到“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那么,怎样判断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侵权的客体区别考量:造成被侵权人死亡时,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被侵权人身体损害时,一般以构成伤残等级作为主要依据,未构成伤残的根据损伤程度从严掌握。造成被侵权人名誉、隐私受损的,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的手段、场合、传播范围,以及受害人是否出现精神疾病(以医院诊断为准)等综合判断。

  此外,婚姻家庭中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家暴、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或特定纪念物,如:骨灰、唯一遗物等受损时,也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中,被告徐某在争执中使用不当言语贬损原告张某,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但无论是从侵权的手段、场合、还是传播范围判断,双方之间的争吵仅限于私下争执,没有造成其他恶劣影响,且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原告张某因被告徐某的侵权行为出现“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故张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法官提醒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但必须符合法定的“门槛”。日常交往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摩擦争执,即便一时情绪激动出口伤人,需要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判断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在任何场合都应当规范自身言行,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避免一时冲动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确实遭遇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严重精神损害,应注意留存好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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