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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9起涉黑涉恶案件昨日集中宣判

 2019/06/11/ 08:39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姚智

  4 定西市安定区张华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华纠集指使被告人岳懿琳、文贤举、鱼界、武琰森、景维刚、魏文斌、王强、董伟、祁威翰等人,形成以张华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文贤举、鱼界、武琰森、景维刚为该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被告人岳懿琳、魏文斌为该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该犯罪集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进行非法讨债过程中,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华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5 陇南市武都区宋建森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0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宋建森长期纠集被告人仵长平、宋坤、朱朋朋、张文斌、刘刚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两当县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及资金,采用打麻将、“炸金花”、“十点半”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宋建森、宋坤、朱朋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纠集在一起,长期从事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犯罪组织中,被告人宋建森作用突出,起指挥、领导作用;被告人宋坤、朱朋朋、张文斌、仵长平、刘刚等人长期接受宋建森安排、指挥,共同实施多次犯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宋建森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6 陇南市康县肖俊才恶势力案

  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肖俊才、张鹏波、陈正强多次纠集多人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KTV、超市门口、烧烤店、沙场等场所多次实施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各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肖俊才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7 临夏州和政县黄海炜“套路贷”恶势力案

  被告人黄海炜以赵海强于2017年3月6日注册成立的临夏市亿通电子烟专卖店为依托,吸收被告人赵海强、祁杰平、石振峰、杨延林、赵斌等人资金合计67万元,未经任何部门许可,擅自成立“宇宙财务公司”,开展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在放贷过程中,黄海炜等人以各种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拍照留证,还与部分被害人签订汽车抵押合同或房产抵押合同,当场扣除“砍头息”后将剩余钱款给付被害人。为掩盖借款合同约定出借金额远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这一真相,黄海炜安排赵海强到银行进行虚假走账,刻意制造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并通过“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等一系列“套路”,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虚增高于本金数倍的债务,采用滋扰、胁迫、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虚增的高额“债务”,假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自2016年3月至2018年5月大肆实施诈骗、敲诈勒索,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各被告人分别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黄海炜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8 临夏州临夏县马哈给恶势力案

  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马哈给纠集被告人马尕五、妥哈三,以暴力、威胁手段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恐吓村民,肆意侵害群众利益,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哈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破坏基本农田,攫取不法利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马尕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在当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为害一方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马哈给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9 甘南州卓尼县徐天平恶势力案

  自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天平为了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学校、酒吧、县城主街道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马银成、安小平为了朋友义气,积极主动参与到他人纠纷当中,手持凶器在宾馆、酒吧门口、公路等人员聚集地方随意殴打他人,非法介入他人民事纠纷,事后索取不正当利益。三被告人的行为已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生产经营,三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天平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文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马银成、安小平积极参与实施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受伤,三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通过暴力手段,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强拿索要财物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他人心理恐慌,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工作和生产经营,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徐天平等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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