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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酒泉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汽车租赁涉恶团伙10名嫌疑人

 2019/06/11/ 23:21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郭秀睿

扫黑除恶进行时】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汽车租赁涉恶团伙10名嫌疑人

  每日甘肃网6月11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记者从甘肃省检察院了解到,近期,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一起10人恶势力团伙“旧案”,使藏匿在“时光背后”,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隐患”案件得以挖掘纠处,进一步体现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的雷霆力度和霹雳手段。

  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常某某等10人,在酒泉市肃州区长期从事汽车租赁过程中,逐步形成较为稳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他们打着汽车租赁的旗号,行“私自定损加费”的“掠夺性”盘剥、攫取之实,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2010年,犯罪嫌疑人单某某注册成立酒泉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吸收常某某、赵某某做合伙人开展“业务”,其租赁车辆为合伙人及其关联人挂靠。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冯某某、俞某某、杨某某等人,以同样手法分别经营另三家汽车租赁公司,并雇佣其他犯罪嫌疑人为常业员工或打手维持“经营”。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他们共同推举犯罪嫌疑人单某某,以汽车租赁协会会长的身份,组织、指挥、号召他们“追查、追踪、看管、敲诈”逃避租赁费人员。

  现查明,自2012年起,该案犯罪嫌疑人在单某某的组织、指挥下,先后4次以不同参与程度和参与频次被组织起来,将被害人孟某某、于某某、潘某某、谢某某采取追踪、堵截的办法,“拘禁”至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内,采取威胁、殴打、拘禁、逼迫下跪等手段,暴力收取钱财。其中,收取放纵违约后的高额租赁费用共计108500元;以未主动交车形成车损的“赔偿费”、追款动用人力物力的“车马费”、随意计算增加的租赁费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103800元。同时,在向被害人潘某某追索、敲诈钱财过程中,因潘某某被逼无奈、不堪忍受,从“关押”的二楼窗户跳下,造成腿部盆骨骨折。本案全案共涉及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2个罪名。

  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该案犯罪期间为2012年至2014年,最早的以非法拘禁罪定性,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此次“旧账新算”,一方面源于彻查黑恶势力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之需,另一方面是依法追究“高额”敲诈勒索犯罪、严格把握追诉时效期限的“10年”范围和计算方法,以捍卫刑事法律威严,打出“扫黑除恶”声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这里的敲诈勒索“高额”,是指依法达到“数额巨大”以上情节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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