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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解除财产冻结 保障企业财富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9日,嘉峪关A建筑安装公司与酒泉某商贸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酒泉市肃州区法院依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建设银行账户资金80万元。同年7月12日,按照法院执行裁定,该建筑安装公司在建设银行的其他账户存款75.3153万元被扣划为执行款。执行完结后,酒泉市肃州区法院未解除其冻结款项,该建筑安装公司向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22日,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向肃州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该建筑安装公司被冻结账户80万元解除冻结。肃州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解除该账户冻结资金。次日,该账户被解除冻结手续。
主要做法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审查执行案卷材料后认为,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已经依法冻结了A建筑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进行了财产保全,但在执行过程中,冻结的存款未转入执行程序,反而又冻结了该建筑公司其他存款75.3153万元,致使其财产被重复保全,明显超过了其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且在案件执行完毕后未及时对超范围保全的存款解除冻结,违法执行侵害了该建筑公司合法权益。据此,检察机关及时发出解除强制性财产措施的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注重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依法监督纠正审判、执行案件中的不当行为,又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努力用心用情为民企服务,用足用活监督手段为民企解忧的情怀与担当。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尤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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