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出台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每日甘肃网7月21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王思璇)7月19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于近日出台实施《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办法》指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工伤职工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未列入《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工伤职工因受到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出现并发症,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个月。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伤情严重,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后,未提出延长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延期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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