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法治

默许朋友醉驾 这也是犯罪 皋兰县检察院以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2020/08/12/ 09:04 来源:兰州晚报 记者 许沛洁

默许朋友醉驾 这也是犯罪

检察院以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每日甘肃网8月12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明知朋友饮酒,仍放任朋友驾驶自己的车辆,虽然没有直接酒后驾车,但也构成危险驾驶罪。8月11日,皋兰县检察院公开一起追诉案件,起因就是——默许朋友醉驾。

  6月30日,皋兰县检察院收到安某某危险驾驶案。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一个细节——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和车主徐某一起喝酒,二人共同的朋友王某某给徐某发微信要求徐某去接他,后安某某驾驶徐某的车辆和徐某一起去接王某某的途中,被当场查获。检察官认为,徐某明知安某某饮酒,仍放任安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追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情真相,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案发时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了徐某、王某某,最终查明案发时,在安某某提出自己驾驶车辆接王某某时,作为车主的徐某并未反对,而是默许了安某某的提议,并因担心安某某一人驾驶车辆不安全,和安某某一同去接王某某,后安某某被皋兰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安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8.22mg/100ml。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安某某和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以安某某、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也会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况: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