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法治

庆阳“3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首犯获刑十年半,并处罚金75万元

 2020/09/01/ 09:19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姚智

庆阳“3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首犯获刑十年半,并处罚金75万元

  8月30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8月27日,庆阳市西峰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原庆阳市兰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梁某贤、监事梁某等3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梁某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主犯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人员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据了解,法庭审理查明,在2007年、2012年、2014年、2015年,被告人梁某贤为获取高额利息,以兰飞公司及个人名义向社会高息放贷,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梁某贤、梁某便纠集公司员工对借款人员的经营场所采取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字样横幅、统一身穿“讨债”字样马甲、阻堵大门、喷涂墙面、派驻人员据守、阻挡客户进入、断电等手段进行滋扰、纠缠,强拿硬要和强迫转让股份、产权的方式在公共场所聚众造势,暴力讨债。在实施暴力讨债时,由梁某贤、梁某指挥,统一安排张某等其他成员组成讨债团伙,前往讨债对象经营场所后自报系兰飞公司员工,对受害群众造成心理震慑,进而达到讨债的目的。团伙员工若不听其指示,便对成员进行训斥且大打出手。梁某贤纠集公司员工组成讨债组织,逐渐形成了以其和梁某二人为首要分子,李某平等三人为重要成员,张某等28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内部层级明确且成员相对固定,多次采用“软暴力”的讨债手段,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发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寻衅滋事6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拘禁1起、故意伤害1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贤为获取高额利息,向社会高息放贷,并纠集被告人梁某、张某等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手段讨要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梁某贤、梁某、张某等33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属于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遂作出如上判决。

  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 姚智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