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工伤新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每日甘肃网9月16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王思璇)9月15日,记者从甘肃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近日制定印发《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办法》,《办法》强调,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伤害,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违反规定五种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
每日甘肃网9月16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王思璇)9月15日,记者从甘肃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近日制定印发《甘肃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助听器、轮椅等)时发生的以下五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或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
工伤职工在非协议机构配置、维修和更换辅助器具的费用;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超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限额标准的费用;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协议规定应当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的费用;
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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