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这些“坑”一定要避开
每日甘肃网11月9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可当双方当事人因借款闹上法庭时,那份足够支撑借款的情意却会消失殆尽。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还真不少。作为个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当注意些什么?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律师并给出建议。
只写借条不用钱 真的如此草率?
2015年7月,刘某从王某处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月月结清。王某需要用钱时提前一个月告知刘某即可,到期时连本带息一起偿还。后来,王某多次索要利息及本金,刘某以各种借口推诿不还。于是,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刘某称:“借条是我出具的,但实际借款我没用,我不清楚借款谁在使用。”
红古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被告刘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款20万元的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2015年7月22日、7月23日,原告王某总计实际出借借款本金为19.6万元。但王某出借给被告刘某的该笔借款实为第三人刘某旦使用,并由第三人刘某旦支付利息,利息偿还至2018年9月20日。后第三人刘某旦向原告王某出具了25万元的借条一张,其中包括了被告刘某出具的20万元借款和第三人刘某旦自己所借的5万元借款,并承诺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由其承担。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的该笔借款债务是否自被告刘某转移至第三人刘某旦承担。本案中,三方当事人虽未就债务转移订立书面协议,但旧债务人刘某对20万元借款转移至新债务人刘某旦是同意的,第三人刘某旦向原告王某出具了25万元的借条,并承诺本案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由其承担。原告王某在向被告刘某出借20万元借款后,接受了第三人刘某旦再次出具的借条和之后向第三人刘某旦主张借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同意该笔债务进行转移,故原告王某应当向第三人刘某旦主张债权。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9条借款建议 帮您避免“入坑”
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应该留意哪些细节?记者采访了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瑜,总结为以下几点:
1.知底。摸清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不能轻易将钱借出。
2.保留证据。民间借贷一旦产生纠纷拿不出证据,债务人不认账,债权也就得不到法律保护。
3.有担保人。找个担保人,不仅多了一份证据,还增加了还款保险。
4.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5.时间内容要约清。首先,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到时计息受损。其次,借款数额要用大写写准确,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第三,借款利息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起诉的,只能比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但约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
6.如果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7.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8.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9.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过期则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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