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
尽好赡养义务 陪父母慢慢变老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尤婷婷
【案例】:
李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6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婚前生有李某男和李某女,李某在前妻去世后便与杨某某共同生活,当时李某男两岁,李某女九岁。李某与杨某某含辛茹苦将李某男、李某女抚育成人,现李某男、李某女均已成家立业。但是,随着李某与杨某某年龄的增长,身体状况日渐减退,生活基本无法自理,不能承担自己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儿子李某男及女儿李某女自成家以来从未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对李某及杨某某承担过赡养义务,在李某与杨某某生病期间从未带二人去医院治疗,而且从未支付过二人生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儿子李某男及其妻子还经常无故对二人进行打骂。后李某与杨某某将子女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男和李某女向李某与杨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400元,直至李某与杨某某离世之日止。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理评析】: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迟方旭;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志豪:
近年来,我国总人口中老年人口的比例不断增加,子女拒不赡养老人或者怠于赡养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兄弟姐妹因为父母赡养问题吵得不可开交甚至大打出手,两代人因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的情况更是数见不鲜。有的子女因为老人分配财产不公而耿耿于怀,有的子女因为自身经济条件拮据而不愿背负更多压力,更有甚者竟毫无理由地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因子女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导致两代人法庭相见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也成为了维权护老的焦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之前的《婚姻法》中规定到: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比而言,《民法典》将之前的《婚姻法》中“无劳动能力”改为“缺乏劳动能力”,涵盖面更广,降低了对父母欠缺劳动能力的认定难度,对老人而言显得更加友好。即只要父母相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较为困难,就有权利请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用,履行赡养义务。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便已转化为拟制血亲,即继子女也应该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与杨某某身体状况衰退,生活基本无法自理,显然不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不能承担自己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儿子李某男及女儿李某女没承担过赡养义务,儿子李某男及其妻子还经常无故对二人进行打骂,此种情况已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男与李某女应当被判处给予二位老人相应的赡养费用。“百善孝为先”,孝道存在于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父母抚养我们长大,我们就要尽好赡养义务,陪父母变老,孝道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传承,我们怎么做,下一代的孩子便会怎么做,少一些责备、抱怨与逃避,多一份关怀,爱戴与理解,我们要利用分秒光阴扮演好为人子女这一角色,使中华文化传统美德永远传承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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