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食品小作坊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每日甘肃网12月4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街边的早餐摊小吃摊、菜市场的熟食店面条店……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不少便利的同时,它们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生产经营如何更加规范也格外引人关注。12月3日,《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解读
经营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下
《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食品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严禁在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经营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经营区域、时段,供食品小摊点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引导集中连片经营。
要“持证上岗”实行登记证管理
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食品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申请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3年,登记卡有效期1年。核发登记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
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对食品小作坊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小经营店以及食品小摊点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免于现场核查,发放登记证(卡),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申请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决定,并收回登记证(卡)。
鼓励食品小作坊加入追溯平台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加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应提供不同规格的餐品
《条例》明确提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不得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以及为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便利。小餐饮、食品小摊点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标识标牌或者进行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将厉行节约纳入生产、加工、服务全过程。采取措施,改善食品储存、加工条件,防止和减少食品储存、加工过程中的浪费。
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不含发酵乳)
《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不含发酵乳)、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酱油和醋;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等食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和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摊点禁止经营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裱花蛋糕;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食品。
列入黑名单者三年禁“入行”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抽样检验,应当依法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建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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