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知新论】
民法典助力优良家风建设
新华社发
王旭霞
民法典的“家风条款”是一种价值导向更是行为规范,在司法实务中落实该条款是树立优良家风和弘扬家庭美德的关键。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间将该条款称为“家风条款”,优良家风自此作为法律基本原则予以确定,这对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引导家庭成员共建美好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优良家风是家庭和谐的关键。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民法典将优良家风法律化,为创建美好家庭给予了法律上的保障力和约束力。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民法典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为防止不良家风形成,民法典明令禁止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与家庭美德相悖的行为,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进一步推进男女平等,民法典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从仅限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扩张到所有夫妻财产制,使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为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民法典反射出中国人传统的家庭观念,家不是小家而是大家,代位继承制度将兄弟姐妹的子女也纳入到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内,增强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认同感,让家更具有凝聚力和黏合力。
传承优良家风关键在家教。家是一块田,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有什么样的家教就培养什么样的孩子,青少年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故民法典第26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职责。父母作为监护人要通过身体力行、耳濡目染将勤俭、忍让、仁爱、谦虚、忠孝、重学、和睦等优良品格传承给被监护人,培养他们的家国情怀,帮助他们健康成长,长大后成为对社会、国家和人民有用的人。监护人的失管失教、过度溺爱、亲情缺位、家庭暴力等不良家风行为,都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被监护人健康人格的养成,故在被监护人侵权案件、监护人选任或监护人资格撤销等案件中优良家风可以成为衡量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监护人是否适格、监护人资格是否撤销的考量依据。为帮助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发挥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民法典明确提出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并将有违法犯罪等与良好家风相悖的人排除在收养人之外。
优良家风支撑社会好风气。“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民法典的“家风条款”是一种价值导向更是行为规范,在司法实务中落实该条款是树立优良家风和弘扬家庭美德的关键。譬如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时,“家风条款”可以成为评判标准。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除了考量物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应从优良家风的角度考量谁能帮助孩子形成美好心灵。在处理遗产继承案件中,确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或扶养义务程度时,除了考虑物质供养外还要考量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营造一个和睦美好的家庭环境,让其在精神上感到幸福。
通过司法审判活动,引导每一位社会成员成为优良家风的传承者、践行者和守卫者,共建美好文明家庭,必将引领和支持全社会的好风气,让亿万中国人民获得幸福感。(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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