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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五条”要求 零售药店加强疫情防控 销售“四类”药品要每日上报

 2021/01/22/ 08:18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姚智

兰州“新五条”要求 零售药店加强疫情防控

销售“四类”药品要每日上报

  每日甘肃网1月22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姚智)1月21日,记者从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兰州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五条最新要求,包括营业场所、员工上岗、购药人员和药品购进销售等方面,同时,要求每日上报“四类”药品的销售情况。

  营业场所

  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前做好口罩、酒精、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点,配备测温仪、消毒剂,在入口处或体温监测点等醒目位置张贴健康码图识、佩戴口罩和消毒提示,设置“1米线”,提醒顾客排队缴费取药,保持安全距离。店内工作公共用品、设施、场所(包括门帘等)每日全面清洁消毒不少于3次,并做好记录,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企业在岗员工少于2人的应采取“窗口式”销售。

  员工上岗

  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监测和记录员工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如发现体温超过37.3℃,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到发热门诊就医。员工上岗要穿着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同时要按要求积极组织员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购药人员

  要求扫健康码、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手部消毒后方可进店。对未佩戴口罩和无健康码的顾客禁止入内;体温超过37.3℃的顾客禁止入内并立即报告社区,同时做好上报记录。

  “四类”药品销售

  对购买止咳、退烧、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的顾客,要索要身份证,由药店员工真实、准确、完整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药品名称、药品批号、购药时体温等基本信息,并对顾客联系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后方可销售,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溯。对线上购买“四类”药品的顾客必须进行电话回访,准确登记购买人基本信息,对体温超过37.3℃和来自高、中风险地区的,立即报告社区,同时做好上报记录。药品零售企业对顾客信息要严格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对销售“四类”药品登记信息,于每日11时前报告所在社区。零售药店每日对“四类”药品的销售量要进行统计,单体药店于每日11时前按时上报辖区市场监管所,零售连锁门店由连锁总部按要求统一上报市局。

  药品购进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把药品购进渠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证药品来源合法。要按要求分类分区陈列药品,按照药品包装标识的储存条件合理规范储存药品,做好药品养护,保证药品质量。要严格落实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对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请假休息时,不能落实远程审方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分析研判疫情形势,结合实际现状需求,做好防控药品保障供应,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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