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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1/03/16/ 08:41 来源:兰州晚报 通讯员 邢娟 记者 袁文波

城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强化监管 向违法行为“亮剑”

  每日甘肃网3月16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3月12日,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收费未公示、强制消费、商标侵权、预付卡消费、哄抬物价等方面,采用“案件+评析”的方式,直观地展现消费者在日常维权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1 收费未公示 停车场被罚

  根据群众举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医院停车场进行检查,该停车场有地上停车场4处、地下停车场2处,进出口1个。经调查,进出口及6处停车场均未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评析: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以便于消费者监督。

  2 涉嫌强制消费 市场监管维护权益

  2020年5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城关区某美容院以赠送化妆品为由,诱导其进店强制消费,后以检测皮肤为由再次强制消费。经调查,商家导购人员以免费试用化妆品为由,将消费者带到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并强制消费共计2492元。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部费用。当事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罚款5000元。

  评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享有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当事人为追求利益,不顾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及消费能力,属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 受到处罚

  2020年8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烟酒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五粮液、剑南春等154瓶白酒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等相关资料,经生产厂家鉴定,全部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购得上述白酒169瓶,至查获时已销售15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商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54瓶,并处罚款12万元。

  评析:个别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任何人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应受到处罚。

  4 预付卡消费受限制 退还卡内余额

  2020年8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城关区某餐厅办理充值卡,前往该处消费时,商家告知消费时间至晚间12时以后需要以每小时100元的标准加收服务费,消费者要求退卡。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退还卡内余额2700余元。

  评析:虽然预付卡消费有各种形式的折扣和优惠,但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尤其是面对预存数额较大的金额时,要慎之又慎。

  5 商家广告夸大宣传 被罚款20万元

  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兰州某职业学校在网络平台发布“甘肃最好的美甲学校,解读与传授最新时尚趋势;这里有最专业的化妆培训团队”等广告用语,涉嫌夸大宣传。经调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利用微信公众号对学校概况进行宣传发布,宣传内容使用了“最好、最专业” 等广告用语,违反了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评析:发布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当事人为了宣传,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宣传,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发布者要引以为戒,严格自律。

  6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 严查转供电企业

  2020年,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置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底,向其承租的304户转供电商户以每度1.2元预收电费,共计多收电费80余万元。经调查,自2019年4月、7月,2020年2月,供电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一般工商业的电价进行了3次降价,2020年4月3日,该公司向商户退还了全部预收款。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万元。

  评析: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是落实国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大举措。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严格执法监督,对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商业用电电费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对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确保降价政策红利有效传导和落实到终端用户具有重要意义。

  7 销售过期药品 市场监管出重拳

  2020年11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3种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该药店销售的小儿感冒颗粒、龙宝三七粉、西洋参粉3种药品,均超过有效期。依据相关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停止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过期药品,没收销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评析:药品有效期是衡量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标,过期药品对正常的药品市场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严重影响。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8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2020年2月,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城关区某药店销售的“3M”系列口罩价格过高,售价为每只36元,且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涉嫌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现要求查处。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以每只20元的价格购进“3M”9501VT型口罩200只,以每只33元的价格销售86只(购销差率为65.25%),以每只36元的价格销售114只(购销差率为80%),将所购进口罩全部售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没款合计11785.2元。

  评析: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价格波动,群众最为关心,市场反应也最为敏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之相关规定,属于哄抬物价,理应受罚。

  通讯员 邢娟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袁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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