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3月29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李杨 实习生付婷婷)今天上午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近年来,我省红十字事业取得显著成效,2005年7月颁布实施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障全省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使我省红十字会工作进一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亟需制定新条例为红十字会事业提供法律遵循和保障,巩固红十字会事业发展成效。《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根据上位法精神,《条例(草案)》明确,为加强红十字基层组织工作,打通红十字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条例(草案)》增加了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条款,明确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可以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为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各类灾害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救授方面的独特优势,《条例(草案)》从突发事件响应方面对红十字会参与应急救援等工作作了规范。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红十字会在执行救灾、救护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运送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条例(草案)》还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募捐职责、款物处分、信息公开、捐赠优惠、捐赠人行为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接收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捐赠处分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有效维护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定接收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与外省规定的十五日或者二十个工作日相比,更加严格、更有效率。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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