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
红十字会应接受公众对捐赠行为全程监督
每日甘肃网3月30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梁峡林)3月29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细化了“三救三献”(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和无偿献血、献造血干细胞、献人体器官组织)等行为规范,规范了财产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措施。根据上位法精神,《条例(草案)》增加了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条款,明确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可以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红十字会在执行救灾、救护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运送标有红十字标志的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给予优先安排、优先通行;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款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接受公众对捐赠行为全程监督
公信力是红十字会的生命线。《条例(草案)》还从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募捐职责、款物处分、信息公开、捐赠优惠、捐赠人行为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提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会公众对捐赠处分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为有效维护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定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与外省规定的15日或者20个工作日相比,更加严格、更有效率。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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