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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变化:6月底前省内门诊费用可异地直接结算

 2021/04/15/ 17:03 来源:新甘肃 记者 文洁 刘成

  新甘肃客户端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文洁 刘成)为全面落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持续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日前,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下发《甘肃省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2021年6月底前实施门诊费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服务,争取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信息平台,接入国家异地门诊跨省结算平台,实现跨省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同时,相应的《甘肃省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将于7月1日起实行。

  《规程》规定,已办理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及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异地购药无需备案可直接结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了门诊慢特病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转诊转院人员,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需选择异地就诊医药机构并提前备案。已完成门诊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药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可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

  《规程》明确,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合理分布、逐步纳入的原则,在省内异地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内,根据各地意见选择接入国家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定点医药机构,并报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统一备案、统一公布。门诊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已开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凭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

  《规程》规定,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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