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5月21日召开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听证会
两种方案 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
居民用气按照“一次听证、分步理顺”原则,暂不执行新核定的配气价格
每日甘肃网5月8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王思璇)记者从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获悉,5月21日9∶00-12∶00,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将在兰州融通西北宾馆迎宾楼二楼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听证会。此次改革工作包括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理顺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完善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据了解,居民用气会按照“一次听证、分步理顺”的原则,暂不执行新核定的配气价格,仅在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同向顺调今年4月1日气源采购价格上涨的0.066元/m3,销售价格由1.69元/m3调整为1.76元/m3。
本次听证会将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管住配气价格,放开气源采购价、终端销售价)的总体思路,建立新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
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城市燃气销售企业在城市管网配送环节的中间价格)
方案1 严格按照分类用户的配气成本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其中:核定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86元/m3,较原价格水平(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前,下同)上调0.29元/m3,涨幅51%;核定非居民用气中集中供热用气配气价格为0.27元/m3,下降0.05元/m3,降幅15.6%;工商业用气配气价格为0.37元/m3,下降0.18元/m3,降幅32.7%。
方案2 鉴于居民用户配气成本较高,承受能力较弱的实际,采用工商业适当补贴居民和集中供热用气的办法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其中:核定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55元/m3,下降0.02元/m3,降幅3.5%;核定非居民用气中集中供热用气配气价格为0.23元/m3,下降0.09元/m3,降幅28%;工商业用气配气价格为0.52元/m3,下降0.03元/m3,降幅5.5%。
理顺天然气分类用户销售价格方案
分类用户销售价格=当期门站价格(气源采购价)+分类用户配气价格。其中:
居民用气按照“一次听证、分步理顺”的原则,暂不执行新核定的配气价格,仅在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同向顺调今年4月1日气源采购价格上涨的0.066元/m3(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1.69元/m3调整为1.76元/m3,涨幅4%);
非居民用气中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供热期门站价格(目前未知)+集中供热配气价格(“方案1”为0.27元/m3、“方案2”为0.23元/m3);
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现行门站价格(1.376元/m3)+工商业配气价格(“方案1”为0.37元/m3、“方案2”为0.52元/m3),即“方案1”为1.75元/m3(较现行价格降低0.15元/m3),“方案2”为1.90元/m3(与现行价格持平)。
完善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建立气源采购价格(综合加权采购价)和销售价格的上下游联动机制,在一定周期内(居民不少于一年,非居民不少于3个月),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相比上一周期跌涨10%及以上、非居民用气气源采购价相比上一周期跌涨5%及以上),销售价格按照联动机制实行同向调整,但调整金额不超过联动调整额上限(居民用气联动调整额上限为0.26元/m3、非居民用气联动调整额上限为0.45元/m3)。具体联动公式为: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基期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1-供销差率)。
其中:气源采购价格变动未达到规定幅度的,销售价格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联动调价时累加或冲减;气源采购价格变动金额超过联动调整额上限的,销售价格按上限调整,不足部分暂由城市燃气销售企业承担,纳入下次联动调整时累加或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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