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办法》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王虎)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规范我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工作,促进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甘肃省地方性法规动态清理办法》。
《办法》对法规动态清理界定作出了规范,明确法规动态清理,指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立改废后,及时对现行有效的省级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法规建议的工作。
《办法》提出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相关单位清理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司法厅等方面的清理工作责任,确保法规动态清理取得实效。在清理完成时限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相关法规的起草或者实施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法规清理方案,启动法规清理工作,在两个月内提出清理报告。
《办法》明确了对法规提出修改建议的四种情形:一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二是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和不协调的;三是不符合国家政策调整的;四是存在其他问题需要修改的。明确了对法规提出废止建议的五种情形:一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的;二是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涵盖,没有必要存在的;三是规范的事项已经调整变化的;四是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国家政策调整的;五是存在其他问题需要废止的。
此外,《办法》还规定,市州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动态清理,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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