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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

 2021/10/07/ 03:06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第十条 每年世界粮食日所在周为本省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树立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社会风气。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餐饮消费观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志愿组织和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幼儿、学生国情与思想品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其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反对铺张浪费,鼓励和推动文明、节俭举办集体用餐活动。

  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集体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时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取餐。

  第十三条 家庭及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应当培养形成科学健康、物尽其用、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按照日常生活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反餐饮浪费家庭教育,自觉引导和培养未成年子女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文明节约用餐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小份、小量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不同组合的餐品;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并由服务人员主动提示、提醒和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取餐;

  (三)在菜单中标注餐品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

  (四)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将反餐饮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和服务流程,按照用餐人数科学合理配置菜品和主食;

  (五)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反餐饮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

  (六)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配备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用具,提供打包服务;

  (七)推进厨余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其他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小份、小量餐品,实行半份半价、小份适价。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积分奖励、折扣优惠等方式,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采购、加工到用餐全流程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种类及加工制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防止餐饮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餐饮浪费意识。

  第十八条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制作和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烹饪水平,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

  单位食堂应当开展用餐满意度调查,及时优化供餐服务、改进供餐方式,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适量取餐、用餐;加强用餐期间巡查,对餐饮浪费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幼儿园、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和饮食喜好等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依法择优选择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建立健全引进和退出机制以及食堂餐饮节约监督检查、奖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校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校外供餐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储存和制作加工流程中的科学规范管理,按需供餐、营养配餐,优化供餐方式,提高餐饮满意度。

  幼儿园、学校应当不断创新反餐饮浪费宣传方式并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学生反餐饮浪费的自我教育和管理意识;建立泔水量等餐饮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在食物收残环节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提醒,引导师生积极关注和参与餐饮节约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或者进行捐赠。

  对于销售或者捐赠的临近保质期食品,餐饮服务经营者和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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