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
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份额、规格、建议食用人数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引导和鼓励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科学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将旅游经营者反餐饮浪费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质量标准等级评定指标。
第二十三条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有用户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传输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开展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告,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善意提醒、劝导和举报餐饮浪费行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公众进行侮辱、威胁、殴打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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