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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1/11/28/ 04:14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以及审查意见的汇总、纠正意见的反馈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备案材料形式要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形式要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退回制定机关按照要求限期重新报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内容和职责分工,将接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负责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七条 审查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并提出意见。

  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审查结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

  第十九条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向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 对以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开展专项审查:

  (一)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的;

  (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

  (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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