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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1/11/28/ 04:14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第二十一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制定机关派员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第二十三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研究,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存档;发现已经备案存档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研究,认为存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纠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询问,建议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审查中止;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未按照处理计划和时限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纠正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关按照纠正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修改、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纠正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废止的理由不成立并未纠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同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协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计划。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健全覆盖全省、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或者报送备案工作。

  第三十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书面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给予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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