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 陈灿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案经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章61条增加到9章83条,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在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
亮点一:充实总则规定,新增保护原则
《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新增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其中第三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保护原则确定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能够有效防止由于规则适用不合理而带来不良后果,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聚焦保护困境,增设强制报告
《实施办法》在总则增设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其中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强制报告制度用法律形式将知情报告上升到法定义务,规定了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严惩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亮点三:建立协调机制、统筹部门职责
《实施办法》在总则中明确和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其中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三)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四)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发布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信息;(五)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进行督办问责;(六)完成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实施办法》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以顶层设计提升保护质效。协调机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最大限度发挥协调作用,厘清职责边界,推进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层建设。推动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难点问题,有效避免“紧急救火式”的被动应对。
亮点四:重视家庭教育,关爱留守儿童
《实施办法》在家庭保护这一章新增了关于家庭教育方面的内容,其中第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政府及相关单位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由于家庭教育存在一些误区,迫切需要得到指导。这一规定有助于将社会对家庭内围绕子女成长而展开的家庭教育进行的指导工作落到实处,有助于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细化监护人的家庭监护职责和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生理、心理等多方面的保障,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的关注。《实施办法》构建了一个持续性的监护体系,确保需要被监护的人处于监护之中,不会出现监护真空。
《实施办法》还充分考虑到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留守儿童群体规模较大,针对这一现状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其中第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委托照护制度对被委托人进行了严格限制,还对委托照护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监督问题进一步细化,详尽规定了每周一次的交流联系,给予亲情关爱。切实关注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健康。
亮点五:开展生命教育,关注心理健康
《实施办法》新增了有关于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和生命教育的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开展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服务,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生命教育作为教育的一项重点内容,本质是通过使人关注生命自身,从而提高对生命本质的认识,懂得珍惜、尊重生命。开展生命教育能够培养学生抗打击能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使其有勇气应对突发的困难或挫折。
建立心理咨询室鼓励学生敞开心扉,引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处理人际关系、调节情绪、做自己的主人。
亮点六:加强体育锻炼,补齐美育短板
《实施办法》在“学校保护”章强调加强体育锻炼、美育教育,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支持未成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证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引导其养成终身锻炼的习惯。学校应当加强美育教育,提高未成年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改善视觉环境,每日定时组织开展眼保健操,预防和控制未成年学生近视的发生和发展。”
锻炼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适度的体育锻炼一方面可以促进体格健康成长,另一方面也能丰富业余文化生活,对社会、家庭和个人的成长都大有裨益。
在大力推行素质教育的今天,美育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未成年人拥有了发现美的眼睛和创造美的能力,才能更好体现人文价值和人生价值。因此,补齐美育教育短板也是非常必要的。
亮点七:强化学校防线,拒绝欺凌性侵
近年来,校园欺凌、性侵事件时有发生,其危害不仅给学生、家长、学校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更是震动了社会各界的神经,成为各地区重点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应对校园欺凌事件,《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对此作出规定,学校将学生欺凌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欺凌防控和处理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为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亮点八:制定紧急预案,加强安全监管
学校安全管理的意义很重大,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做好学校各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定期排查和及时消除各方面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应开展安全教育,进行急救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自救互救办法。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校车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培养未成年人安全守则意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消除校车安全隐患,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意义重大,应该从每一个小细节做起,从每辆校车安全出发,坚决为广大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亮点九:压实社会保护,增加保护内容
社会保护归根结底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缺少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就会在社会环境中受到损害,所以说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此,《实施办法》对“社会保护”专章的内容进行了大篇幅的细化和增加。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新增媒体保护的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确实需要报道的,应当需要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这项规定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十二条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名誉权、隐私权等,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悔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亮点十:加强网络监管,筑牢安全“防火墙”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无处不在。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给未成年人带来方便快捷的网络体验的同时也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面临网络安全风险,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等问题频频发生。
为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办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针对网络保护进行了规定,社会、家庭、学校、政府行政部门、网络产品和信息处理者等主体多方发力,齐抓共管,建立网络保护协调机制,积极干预未成年人不良网络行为,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减少未成年人上网风险。
除此之外,对网络素养培养、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也作出规定。
亮点十一:强化政府保护,落实保障举措
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主体责任,政府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获得实效的重要保证。《实施办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将政府相关职责从“社会保护”中分离出来,增设“政府保护”专章。
《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办事机构设置,强调和细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在教育方式上紧密织网,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一是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发展托幼事业,保障婴幼儿接受良好的照护服务;三是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保障不同程度的残疾人接受教育。这些规定注重对残疾未成年人、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困境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
《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政府部门要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督促、指导学校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织细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网。
亮点十二:坚持教育为主,完善司法保护
《实施办法》依据上位法,完善公、检、法、司等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第七十八条新增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第七十九条规定司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常态化、多样形式的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天下大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实现“少年强则中国强”,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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