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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2022/05/03/ 03:39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4年3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

  第五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六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铁路、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运输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道路运输服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便民、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或者备案事项的,应当依法到作出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从事客运、货运的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客运和货运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第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设备、设施完好,符合国家安全运行要求,保持车辆清洁卫生,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车辆维护。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和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出具相应的安全驾驶证明。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或者托运人、驾驶人员等信息安全,不得窃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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