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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2022/08/22/ 08:23 来源:酒泉日报 记者 马学全

我市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每日甘肃网8月22日讯 据酒泉日报报道(酒泉融媒记者 马学全)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减轻困难人员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酒泉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明确,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含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推行全民参保计划,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保。对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市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

  《意见》指出,要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实施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享受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参加居民医保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对其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意见》指出,要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按规定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5万元,重特大疾病8万元。其中,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100%,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及城市全额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5%,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及城市差额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按规定给予救助,救助比例60%。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起付标准为5000元。对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就医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意见》还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加强组织保障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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