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进新征程 创造新伟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依法强化产权保护 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冯之东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针对我省实际,必须立足于“保护产权是优化营商环境迫切要求”的基本原则,努力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释放其活力、保护其产权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精准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我省营商环境绘就浓郁的“法治底色”。
提升思想认识。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学习培训,务必使广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到,强化产权保护工作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对于激励创新、稳定预期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同时,要正确认识到,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务必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安心投资、专心经营、全心发展。只有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才能从根本上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产权的有效保护,才能从根本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强化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紧迫性,切实健全一批制度、联系一批企业、化解一批涉企申诉信访案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政治站位,立足于本地“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身份定位进行安排部署,既要给予旗帜鲜明的政治支持,又要立场坚定地奉行“有事依法、无事不扰”的法治精神。要加大产权行政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在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全局中的权重,由综合性内设机构牵头组织推进,制定完善规范执法工作的制度性文本,组织力量及时跟进、及时督促、及时解决问题。
强化办案能力。一要优化办案理念。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牢固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责任意识,坚决摒弃以罚代管、以罚代教、一罚了之以及重公轻私,重办案轻预防,重“违法、有罪、罪重证据”轻“合法、无罪、罪轻证据”等错误倾向,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坚持落实各种所有制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强化对促进市场活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主体的关爱与呵护。二要规范执法司法。将“两轻一免”等行政柔性执法原则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落实到位,使其尽快覆盖所有执法单位,通过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行政执法真正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可能影响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司法行为,务必做好风险评估,坚持“轻拿轻放”,防止发生“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的极端现象,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兴办实业的企业家,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危险性等多种情形,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以及适用何种处罚方式和强制措施,依法少捕慎诉慎押慎判;严格遵循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通过强化内部办案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三要强化普法宣传。行政部门和政法单位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基本工作原则,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表达关切和诉求的法治意识,有效提升全社会关注产权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感,积极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社会氛围。
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在行政执法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准入、权责清单、告知承诺、简易引导、容错纠错、守信激励等工作机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市场主体综合运用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手段,对不触碰安全底线的新领域适当给予“观察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给予“过渡期”,明确和规范“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判断标准和执行口径,通过适度有效、释放善意的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有效凸显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机融合。二是政法单位内部各机构之间要严格遵循诉讼内在规律,协调配合开展办案活动,进一步强化办案合力、提升办案质效。政法单位之间要认真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办案联动机制,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标准,有序开展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切实优化地方营商环境。三是各级政法单位要加强与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平台,在线索发现、固定证据、案件移送、“罚”“刑”有别等方面规范和完善信息共享互助机制,有力强化工作合力,切实改变产权行政保护与产权司法保护各自为战的现状。四是各级党委政法委和各地依法治省(市、县)办要立足于基本职能,依托于平安建设等载体、综治中心等平台和法治督察等手段,统筹推进行政部门之间、政法单位之间以及行政部门与政法单位之间在依法保护产权、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协调配合,有力督促涉案、涉事单位在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督察整改等相关机制运作过程中,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真正实现“办案一件、解决一片”的工作效果。
作者为甘肃省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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