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共济实施月余——
我省已为138万参保职工门诊结算2.93亿元
每日甘肃网2月15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欧阳海杰)今年1月1日起,甘肃省全面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一个家庭成员可以共用职工门诊个人账户。
2月14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新政策实施一个多月来,全省已为138万参保职工在普通门诊结算2.93亿元。
医保门诊共济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起付标准按照不高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不高于2500元确定;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0%左右,退休人员65%左右,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设置差别化支付比例。
报销比例提高
“新政策实施后,比原来报销比例提高了不少呢。”2月14日,记者在甘肃省人民医院遇到了正在办理医保结算的许先生。他是省直退休职工,由于身体不适,来到甘肃省人民医院急诊就诊,进行了危重病人抢救治疗、血常规、头部CT平扫等检查,共花费1394元。
“门诊共济政策实施以前,许先生这些费用只能用现金或者医保卡个人账户全额支付。现在有了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普通门诊也可以进行报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扣除200元的起付线及不能进入统筹的丙类项目及乙类费用的10%,剩下的1132.2元可以按65%比例进入门诊统筹,总共可以报销735.94元。”甘肃省人民医院医保处物价管理科副科长沈裴汉给记者算账,许先生这次看病个人只花费658.06元(1394元-735.94元)。
报销范围比例
沈裴汉介绍,职工门诊共济制度实施后,参保职工在门诊发生的就医费用均可纳入报销,患者只需持电子医保凭证或者医保卡在定点医院普通门诊就诊,即可按规定比例和范围实行即时结算。
据悉,按照《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职工个人账户可以与其配偶、父母、子女共用。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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