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两部门下发仲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
家庭有困难可申请缓交或减免仲裁费
每日甘肃网11月7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欧阳海杰)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仲裁收费管理,近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和甘肃省财政厅下发仲裁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低保人员或家庭有困难的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通知》明确了特殊情况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1.各类权属登记及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等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登记标的物价值或者合同标的额计算。
2.仲裁请求为转移标的物占有但不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争议,仲裁费用以标的物价值为计算依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仲裁请求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交付文件资料、提供证书等材料,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
4.其他没有争议金额或者无法确定争议金额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受理费。
对于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当事人,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费用。
通知强调,仲裁委员会应加强仲裁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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