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车溜车撞了自己,能否获得保险理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每日甘肃网11月8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自己开车,没想到车辆溜车撞了自己,这种情况能否获得保险理赔?近日,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邢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在连霍高速某处发现车辆存在故障,于是停车下车检修,不料车辆发生溜车,将其压伤。经相关部门鉴定,邢某构成十级伤残。该牵引车系被告范某所有,挂靠登记在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邢某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邢某是本车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范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时,法官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驾驶人员在特定场合下能否转化为“第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因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为,邢某在其下车检查车辆过程中被自方车辆致伤,属于因自身原因未对驾驶车辆制动,导致车辆自行滑动并造成驾驶员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明确了驾驶人因自身过错在本车外受伤,不能转化为车外“第三者”,也不能获得交强险和商业险中关于“第三者”的赔偿。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邢某是“第三者”的主张。关于原告邢某的损伤,因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且原告邢某与被告范某之间系雇佣劳动关系,原告邢某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自己承担70%的责任,被告范某承担30%的责任,案涉车辆挂靠单位,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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