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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实录(文+图)

 2025/02/28/ 11:18 来源:每日甘肃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

  2月28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亢生伟,省妇联副主席丁慧茹,省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巧玲,共同介绍全省法院和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二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卢莹主持新闻发布会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石。全省各级法院和妇联系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不断促进家风建设和社会文明,推动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机衔接,以司法之力守护妇女儿童的幸福平安。

  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法院副院长亢生伟先生,省妇联副主席丁慧茹女士,省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巧玲女士,请他们共同为我们介绍全省法院和妇联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首先,请亢生伟先生介绍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及典型案例评选情况。

省法院副院长亢生伟

  亢生伟: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代表省法院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工作的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及取得的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关乎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家庭幸福,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近年来,随着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深刻变革和多元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抚养、继承等涉妇女儿童家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24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婚姻家庭类案件56061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16.92%,成为法院民商事审判的主要案由之一。为审理好此类案件,甘肃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保护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涉妇女儿童家事案件“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工作理念,聚焦家庭矛盾纠纷新特点、适应家事审判工作新常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妇女儿童司法保护有温度、维权有渠道、发展有保障的现实期待,有力维护“小家”幸福和睦,护航“大家”和谐稳定。

  一是持续更新司法理念,家事审判积厚成势。始终秉持“人为本、和为贵、家本位”理念,坚持性别平等与实质正义并重,消除传统观念对妇女参与劳动就业等社会活动的隐形歧视,对家庭妇女的劳动价值进行量化评估,在财产分配中予以合理补偿,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实行举证责任缓和规则,降低维权门槛。处理涉及子女权益案件时,坚持将儿童的身心健康与长远发展置于首位,重点考察父母与子女的情感联系、对子女教育和成长规划的合理性等因素,尊重子女意愿,避免机械适用经济条件优先原则。

   二是持续创新审理方式,工作效能充分释放。创新“诊疗式审判”模式,聘请心理专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评估和精神抚慰,通过“庭前心理评估-情绪疏导-法律释明-矛盾化解”全流程心理干预,用心用情“断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家务事”,以柔性司法促进心理创伤治愈、家庭关系修复、纠纷实质化解,实现既解“法结”又消“心结”。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增强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措施、优化调解手段,借助“共情对话”消解对立情绪,平衡家庭成员利益,减少对抗式诉讼对家庭的二次伤害,达到“审理一案、治愈一家、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

  三是持续完善诉调阵地,队伍素能显著提升。改建、扩建了一批家事审判法庭、家事调解室、心理疏导室、家庭教育指导室等专业化特色审判矩阵,打造疏导、调解、审理为一体的服务平台。配备充实家事调解员等专业性审判辅助人员,挑选熟悉家事审判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综合能力强的法官,组建“法官+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的专业化诉调团队,确保涉妇女儿童家事纠纷专案专审、有效推进。截至2024年底,全省法院共对接家事调解组织1547个,聘请人民调解员、家事调查员、专职律师4474人为家事纠纷调解员,委派诉前调解纠纷35068件,调解成功22034件,调解成功率62.83%,社会效果有力彰显。

  四是持续优化联动机制,保护合力有效汇集。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与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商共研,建立完善婚姻家事案件数据共享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通过信息互联、资源互通、优势互补推动家事纠纷高效化解。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内驱力,合力推进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百千万”计划,开展“巾帼暖人心”深化维护妇女权益专项活动、倾情关爱妇女专项行动,构建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协同联动新格局。织密织牢反家庭暴力系统防治网络,遵循“依职权启动为主,依申请启动为辅”的原则,针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给予重点救助,为家庭暴力竖起“防火墙”,为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筑起“安全堡垒”。

  为展示我省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成效,推动形成和睦、文明、健康、共赢的家庭社会关系,让尊重妇女、关爱儿童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省法院已连续七年发布典型案例,今年,省法院民一庭组织评选出2025年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此次案例评选,在综合考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通过各地初评和推荐,从近年办理的案件中推选出123个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经过综合评议,最终评选出最具代表性的10个案例,涵盖了夫妻之间的扶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女职工特殊保护、家庭教育提示函、人身安全保护令、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农村妇女成员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前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对全省法院的家事审判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示范性。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强化专业审判、构建多元联动格局、注重亲情关系修复、加强家庭矛盾源头防控、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等“组合拳”,筑牢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屏障,促进形成和睦、文明、健康、共赢的良好家庭社会关系,推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

  最后,希望各位记者朋友一如既往地关注、关心、支持人民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各项工作,提出良好意见建议,共同营造支持妇女儿童依法维权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亢院长的介绍。下面请丁慧茹女士介绍省妇联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用心用情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

省妇联副主席丁慧茹

  丁慧茹: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旨在通过分享这些案例,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在此,我谨代表省妇联,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广大媒体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妇女儿童是社会的半边天,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省妇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积极履行维权工作职责,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是以“法”为据,筑牢维权“防火墙”。全力推进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地方立法工作,《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于 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审议项目,《甘肃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调研项目。制定实施2021—2030年甘肃省妇女和儿童发展规划,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持续擦亮“陇姐”普法品牌,依托微信公众平台、视频号、抖音号等组成“巾帼普法”新媒体矩阵,发布宣传信息255期、短视频184条。以“五个一”模式联动开展“陇原巾帼普法乡村行”活动14791场次,发放普法宣传资料184万份,参与妇女群众208.5万人次,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送到妇女群众身边。

  二是以“调”为要,打造强力“消融器”。联合省委政法委等6部门实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百千万”计划,推动“百千万”计划纳入2024年甘肃省法治为民十件实事。建成“执委婚调工作室”“巾帼工作室”“和合之家”等婚调阵地3597个,培养巾帼婚调员5960名,推动313个优秀“执委婚调工作室”进驻县乡综治中心,2024年成功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2.6万件。“和合之家”4321工作法入选中央政法委、全国妇联十大最美家事解铃人工作品牌。全面推广“妇联执委+网格员”双向任职工作机制,入户走访重点人群16.4万人次,其经验做法在中国长安网头版头条刊登。全力推进全省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阵地建设,省市县覆盖率达到91%,2024年受理来电来信来访2997件,办结率达100%。

  三是以“暖”为本,夯实内生“稳定器”。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等10部门开展“巾帼暖人心”深化维护妇女权益专项活动,持续开展“进家庭、访民情、解民忧、化矛盾、送温暖”“五个一”遍访行动,去年走访关爱残疾、单亲、特困妇女儿童17.7万名。深化“爱心妈妈”结对关爱活动,组建爱心妈妈队伍6285支,招募6.17万名“爱心妈妈”常态化关爱服务困境儿童7.1万人。在全国首创建成314个“爱心妈妈关爱服务加油站”,培训赋能1.78万人。创新发起“家家幸福一元捐”公益项目,募集资金1800余万元,救助1.2万名孤残及留守儿童、困境妇女和6093户困难家庭。连续7年推动将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列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实事项目,累计受检妇女299.31万人。发挥全省36920名维权志愿者作用,开展维权志愿活动16562场,服务群众近41万,灾后心理志愿服务和“亮灯行动”“敲门看灯”等基层维权志愿活动将妇女权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离不开法治护航。此次省法院和省妇联共同发布的“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聚焦尊重妇女、关爱儿童,促进男女平等话题,有针对性地回应了妇女群众普遍关心的女职工“三期”保护、家庭暴力处置、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权变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展现了近年来我省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积极成效,是我们维权工作的一个缩影,充分展现了法院和妇联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的坚定决心。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任重道远。省妇联将继续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履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基本职能,做实妇女儿童可感可及的维权服务,更好满足妇女儿童和家庭多元维权关爱需求。

  最后,我希望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共同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丁主席的介绍。下面请马巧玲女士发布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省法院民一庭庭长马巧玲

  马巧玲: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好!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多年来,甘肃法院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延伸司法职能,加强法治宣传,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此次新闻发布会评选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全省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为和责任担当,同时也为全省法院同类案件的办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示范指引。

  一、践行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女,患有精神疾病并持有残疾证)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后张某以李某未如实告知其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诉请判令撤销婚姻并返还彩礼。法院考虑到若按照可撤销婚姻审理该案,会对李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经法院反复调解,张某撤回撤销婚姻案件的起诉,另以离婚纠纷起诉,后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并由张某向李某支付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践行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保障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例。李某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坚持“如我在诉”办案理念,将依法办案与尊重群众相结合,寻求最佳的问题解决方案,通过“一撤一调”消除对立情绪,使离婚对李某造成的身心伤害降到最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把调解优先深度融入司法审判,真正落实了“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审判”的办案理念,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为民。

  二、践行“枫桥经验”,化解家事矛盾——张某与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基本案情

  张某和妻子李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采取过激行为致李某受伤。在村镇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法院通过细致的释法说理促成张某家属与李某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并立即履行,李某出具了谅解书。双方还对婚姻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晓,有些被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遭遇家庭暴力后不愿或不敢向外界求助,报案不及时甚至不报案的情况较为普遍,使得家暴行为变本加厉,成为造成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本案是因家庭琐事引起的激情犯罪案件,法院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入手,充分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践行“枫桥经验”,多方合力,妥善解决抚养和赔偿问题,努力修复亲情关系,给予被害妇女和案涉未成年人充分、有效全面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犯罪的行为坚决予以惩治,既体现司法的威严,也体现对妇女的保护和对广大群众的警示教育。

  三、夫妻一方罹患重病,另一方应尽扶养义务——张某与李某扶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突患重病,就医后由娘家人负责照顾。张某不闻不问,也未支付医疗费。李某阶段性恢复后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支付扶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扶养费,并免收李某诉讼费。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不受夫妻感情状况的影响。扶养不仅包括经济支持还包括照顾、陪伴等精神关怀,尤其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本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扶养费,并免收了女方的诉讼费,既彰显了法律的尺度,又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四、《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登记结婚,生育两个孩子。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2024年李某起诉要求离婚,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请求判令两个孩子均由其抚养,但诉讼中夫妻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并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婚姻,是一场漫长的修行。婚姻关系可以因一纸判决而结束,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脉联系不会因此中断,婚姻的结束也不代表抚养责任的消失。法院本着尊重孩子意愿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结合孩子生活、成长环境等实际情况,判决张某直接抚养两个孩子。同时,考量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发出当地第一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既督促双方履行抚养义务,又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并在判决后进行回访,体现了人民法院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精神和人文关怀。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李某与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居期间,张某威胁、殴打李某,致使李某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无法正常生活。2024年1月,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向张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对李某实施威胁、殴打等行为;如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家庭成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维护妇女权利,保障其人身安全的重要途径。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于离婚诉讼,可以单独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妇女人身安全筑起防火墙,推动整个社会文明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六、女性劳动者孕产期的劳动权益应予保护——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在人力资源岗位工作,2021年休产假98天,上班后该公司以人力资源部无岗位为由,将其调整至收银岗位。李某拒绝调岗,该公司未同意,李某亦未到岗上班。后该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起诉请求该公司支付各项经济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二倍差额工资、应休未休假工资、加班费、工资。

  典型意义

  国家保护妇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产期随意调岗、变相降薪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产假结束后,某公司未经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对变相降薪等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各项赔偿,维护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关爱、尊重妇女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司法支持。

  七、尽了主要赡(扶)养义务的妇女可多分配遗产——李某一诉李某二等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一与李某二等四人为同胞兄妹。李某一为唯一女性,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由李某一照顾。2023年母亲去世,李某一与其他继承人因继承发生争执,引发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协议:登记在父亲名下的住宅及仓储室由李某一继承。该判项已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近年来,虽然男女平等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但仍然存在女性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现象。本案中,法院从继承权男女平等角度出发,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促成兄妹达成调解协议,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性多分遗产,既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在继承权方面的合法权益,也弥合了亲情,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了法、理、情的统一。

  八、婚内一方向“第三者”赠与,配偶可要求全部返还——李某诉徐某、张某不当得利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内张某与徐某(女)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陆续向徐某转账108万元。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徐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由徐某返还108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徐某返还李某10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典型案例。张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更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予以否定。该案判决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重视家庭文明建设,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亦具有示范意义。

  九、妇女离婚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仍受保护——李某诉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某村民小组成员张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9年双方离婚。李某户口在某村民小组,某村民小组每年均对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发放土地补偿费,但未将李某纳入分配范围,李某起诉要求某村民小组支付分配款及养老保险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村民小组支付李某分配款及养老保险费用。

  典型意义

  近年来,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所在村组未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导致相关权益落空的情形时有发生。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李某户籍登记在某村民小组,该村民小组因李某离婚而剥夺其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权利。本案判决充分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村民自治组织规范行使自治权,对切实提升农村离婚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重要意义。

  十、对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应予惩戒——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后,张某从李某母亲处强行将女儿带走。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张某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

  分居和离婚诉讼期间,父母一方或双方及其近亲属,为了争夺直接抚养资格,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频发,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本案中,张某强行带走女儿并拒绝李某探望,一审法院曾对张某进行训诫,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意见》,但张某仍未改正,致使孩子成长过程中母亲缺位。该案判决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切实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亦与刚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司法理念相契合。

  (以上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主持人:

  感谢马庭长的通报。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典型案例,不再安排记者提问,需要单独采访或者进行深入报道的媒体朋友请会后联系省政府新闻办。

  希望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共同筑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坚固屏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今天的发布嘉宾。感谢各位媒体朋友,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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