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签合同未对账 货款数额如何确定?
法院: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证据
如今,微信的使用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在经济交往中,双方缔约、交易、结算的整个过程也都可以通过微信来进行。如此一来,当产生纠纷时,微信聊天记录往往就成为最直接凭证。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就通过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理清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西固区一家商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水产品批发零售,从2023年11月起与西固区一家酒店建立水产品供应关系,由商贸公司每周定期向酒店供应海鲜,酒店于次月结算货款,双方照此模式合作半年,但一直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所有的协商均是通过微信聊天完成的。2024年3月,酒店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支付货款,商贸公司便于同年5月停止供货,并在屡次向酒店催讨货款未果后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酒店认可欠付原告商贸公司货款的事实,但认为双方没有对账,故对商贸公司诉请的货款金额不予认可。原告商贸公司虽然承认双方没有正式对账,但每次均按照酒店财务人员指示的品种和数量供货,且供货单上均有酒店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双方之前也是按照不同水产品的市场价格结算。为了证明所言非虚,原告将自己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原告商贸公司与被告酒店未签订书面合同,均系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财务人员李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供货,供货单亦有李某签字确认,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涉及要货、对账、转款等情况,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就水产品的买卖达成了一致意思。现原告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货款。根据双方此前的合作模式,原告商贸公司供货的品种、数量均由被告酒店财务人员李某通过微信告知原告法定代表人,每次供货后均由李某签字确认收货,且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每次供货前均会将水产品价格向被告进行告知,被告从未提出过异议且此前已按照原告提出的价格支付了部分款项,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供货价格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被告在未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双方没有实际对账为由拒不付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西固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酒店向原告商贸公司支付全部拖欠的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提交。但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聊天对方的身份信息。这一点可以通过对方使用的经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进行搜索确认,也可通过查控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号进行确认,如双方存在转账记录,还可以申请转账电子凭证,里面也会显示其实名注册的身份信息;其次要确保微信聊天内容完整且真实。由于微信可以删除部分聊天内容,所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一定要确保内容未经删改,所提交的内容与聊天双方原始载体中的记录显示完全一致,以确保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最后,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对方有证据证明实际情况与聊天内容不一致时,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此时提供记录的一方则需要另外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并确保证据之间能够实现相互印证、逻辑自洽,否则难以被采信。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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