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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莫贪蝇头小利 谨防沦为电诈“工具人” 检察官梳理帮信罪三大误区 引导群众远离违法陷阱

 2026/10/15/ 08:29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莫贪蝇头小利 谨防沦为电诈“工具人”

检察官梳理帮信罪三大误区 引导群众远离违法陷阱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持续位居刑事案件前列。司法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大多为学生、上班族和务工人员,往往因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蝇头小利,在不知不觉中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工具人”。

  为精准排查群众身边的法律盲区,传递法治治理理念,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梳理帮信罪常见的三大认知误区,剖析典型情形,开出守法良方。

  误区一:

  “只是帮朋友忙,借张卡转个账而已”——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不少人认为,把闲置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借给熟人使用,只要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没有骗钱害人,就不算犯罪。

  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法律误区。刑法打击的重点不在于行为人是否直接实施诈骗,而在于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关键工具和犯罪条件。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需要借助大量他人账户拆分、洗白赃款。个人银行卡一旦出借,极易沦为犯罪分子的“洗钱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误区二:

  “足不出户日结百元,只是正规兼职”——高薪利诱与闲置变现

  大量案件显示,不少群众被“足不出户、流水刷单、代收转账、跑分代付”的高薪噱头吸引,甚至认为出售、出租长期不用的闲置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变废为宝”很合理。

  正常合法兼职,绝不会要求使用个人银行卡频繁为陌生资金代收转账。异常高薪即是风险预警,看似轻松的兼职,实则是为网络犯罪“铺路搭桥”。此外,银行卡、电话卡属于实名制专属工具,严禁买卖出租。司法实践中,会结合交易价格、交易方式、账户使用异常情况等综合推定行为人主观认知,单纯以“不知情”辩解,往往难以被采信。

  帮信罪不要求巨额获利。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即属“情节严重”。达到标准即可能构成犯罪,切勿因贪图小利而以身试法。

  误区三:

  “只是写写代码、拉拉人进群,没参与诈骗”——技术支持与引流推广

  很多人以为帮信罪仅限于卖卡、借卡,只是提供技术服务或广告推广,没有直接接触诈骗资金,就不算犯罪。

  法条明确包含技术支持、广告推广两大类行为。如搭建、维护GOIP等虚拟拨号设备,开发涉诈APP,提供服务器托管、域名解析;或在短视频、社交平台发布引流广告、拉人进群等,均属帮信行为。这类行为不需要直接接触资金,只要主观明知对方用于犯罪仍继续提供服务,一样可以构罪。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或为三个以上犯罪对象提供帮助,属于情节严重。技术人员和网络平台从业者应坚守法律底线,切莫成为犯罪链条的“帮凶”。

  检察官支招

  筑牢四道防线

  综合上述剖析,为帮助广大群众远离帮信罪,四条终身受用的防罪底线:第一,账户坚决不外流。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网银U盾,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不共享登录。第二,异常兼职绝不碰。一切代收代转、刷流水、跑分、陌生资金结算的高薪兼职,均属于违法陷阱。第三,侥幸心理绝不留。“不知情、没赚钱、帮朋友”,不是网络犯罪的免责金牌,切勿因一时糊涂留下终身遗憾。第四,技术引流守底线。不开发、运维非法网站APP,不搭建GOIP等犯罪通信设备,不帮可疑平台引流拉人。

  一张小小银行卡,承载的是个人征信与法律底线;一次心存侥幸的“帮忙”,透支的是个人前程与家庭安宁。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是提供账户、违规兼职,还是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皆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守住防范底线,拒绝成为犯罪“工具人”,切勿因一时糊涂,让本该绚烂的人生留下污点。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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