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团体意外险不能抵扣企业赔偿义务
法官:商业险属员工福利 企业未缴工伤保险须另行全额赔付
“公司已经给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员工受伤赔付时,保险赔偿金能不能冲抵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和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中案涉企业向承办法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针对不少企业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普法,为企业规范用工、防范风险提供指引。
某企业采取灵活用工方式雇佣工人作业,未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其间,雇员李某在作业时发生意外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保险公司依据团体意外险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李某向该企业主张赔偿,企业认为,已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且员工已获得保险赔付,该部分赔偿金应当抵扣企业所需承担的赔偿费用,企业无须再另行赔付。双方就此产生纠纷,李某诉至榆中县人民法院和平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核查了案涉保险投保记录、事故经过及员工损失凭证等证据,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精准梳理。同时,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向企业负责人释法明理,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为劳动者,赔付归属员工个人,无法抵扣企业法定赔偿。因企业未参保工伤保险,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分担用工风险。
在厘清法律关系、说明法律后果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耐心沟通疏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案涉企业另行承担伤者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赔偿。
法官提醒
三类常见用工保险功能各不相同:从险种类型来看,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社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则为自愿投保的商业险,各类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从险种功能来看,工伤保险保障员工法定工伤待遇;雇主责任险保障企业依法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团体意外险保障员工个人人身意外,属于员工福利。从受益主体来看,工伤赔偿金,团体意外险赔偿金直接给付受伤员工;雇主责任险赔偿金赔付给投保企业。
保险是企业分散用工风险的重要工具,不是规避法定赔偿责任的“护身符”,各类保险的保障范围、法律效力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广大企业需摒弃认知误区,规范用工、合规投保,才能实现用工风险有效防控、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达成企业稳健发展与劳资关系和谐的双赢局面。
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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