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法治

【以案说法】别把有毒食品当减肥神器 检察官提醒:三无减肥食品不可售,健康风险与刑事责任并存

 2026/09/02/ 08:38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张烁

别把有毒食品当减肥神器

检察官提醒:三无减肥食品不可售,健康风险与刑事责任并存

  每到春夏换季,减脂瘦身成为不少人最关心的话题,各类宣称快速减脂的减肥咖啡、瘦身糖果、代餐冲剂在网络、商场火热销售。不少商家纷纷打出“纯植物萃取、无副作用、一周轻松瘦”的宣传噱头,吸引大量为身材焦虑的消费者跟风购买。但在这常见的销售热潮中,实则暗藏健康与法律的双重危机:很多人只关注减重效果,忽略产品安全隐患;不少商贩则看中其中高额差价,无视产品合规问题大肆售卖。今天我们将结合实际,拆解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法律风险,教大家守住食品安全与法律底线,借用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出现过的情况,进一步认识日常生活中食品销售潜藏的违法风险。

  案情回顾

  曾有一款宣称可以“月瘦十斤”的减肥咖啡引起了一位商贩的注意,但这款咖啡不仅没有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中还标有“部分食用者可能具有不良反应”等字样。商家心中虽然对咖啡成分有疑虑,但为了利润,依然选择低价买入后进行售卖。然而,顾客喝完后出现了恶心、头晕等症状。经过专业检测,发现这款咖啡中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食品中严禁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因此售卖该减肥咖啡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日常生活中,食品经营者易存在法律盲区,认为售卖三无减肥产品顶多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只是普通违法,不会触犯刑法。但实际上,只要主观明知产品含有违禁有毒原料仍对外销售,无论获利金额高低,都构成刑事犯罪。

  检察官说法

  结合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因此,该情况中商贩符合“明知”的认定条件:三无产品无相关检验报告,存在明显异常;事前知晓产品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仍持续售卖。商家不能以“不懂成分、别人都在卖”作为免责理由,只要满足推定情形,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故意。

  检察官提醒

  各类食品经营者,从进货、宣传、货源筛选等环节需严把进货查验关:采购减肥、养生类功效食品,必须完整留存供应商资质、产品质检报告、购销票据,建立清晰进货台账。规范宣传语:《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快速瘦身、减脂”这类夸大和虚假宣传不仅违反广告法,也会成为司法机关认定主观明知产品存在问题的佐证。警惕暴利低价货源:市面上售价远低于正规减脂产品、货源渠道模糊的保健食品,大概率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等违禁西药,售卖即触碰刑法红线。认清违法多重代价:一旦构成本罪,不仅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受害消费者还可主张货款十倍惩罚性赔偿;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营者需要承担高额赔偿金,个人终身留存犯罪案底,影响本人及子女政审。

  对于消费者自身而言,要做到“三查四不”,轻松避开有毒有害食品圈套,同时掌握维权渠道。查包装资质:仔细查看外包装,完整标注生产厂家、厂址、生产日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才是合规产品,空白无标识、外文无翻译的产品直接放弃购买。查产品成分:主动索要产品成分检测表,凡是刻意回避成分、只强调瘦身效果的产品要高度警惕。查销售渠道:优先选择线下药店、大型商超、品牌官方旗舰店选购,不要通过微信私聊、短视频私信私下转账购买小众减肥咖啡、瘦身糖果,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截图、产品包装,作为维权、报案关键证据。“四不”规避消费风险:不迷信速效保健产品,不贪图低价进口产品,不私下无凭证大额转账,不忽视身体不良反应。

  食品安全无小事,检察官提醒广大商户,切勿被短期暴利蒙蔽双眼,错把刑事犯罪当成普通经营违规,一步踏错付出沉重代价;同时也劝告广大消费者,瘦身、保健不能以身体健康为赌注,购买食品多一分核查、少一分侥幸。如果大家不慎购买、食用到疑似非法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一定要完整留存证据及时举报。检察机关会持续从严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守护群众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

  记者 张烁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每日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