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每日甘肃网  >  甘肃  >  甘肃播报  >  时政要闻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行时】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兰州市第十批信访案件

 2019/07/23/ 08:28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吕晟君

  三、7月14日第2批重点件办结件情况: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7月14日交办我市的第2批4个重点信访案件具体问题经核实,其中属实3件、不属实1件。属实问题已经办结2件。具体查处情况如下:

  1、受理编号10:(1)城关区九州大道阳光家园至江南明珠路段两侧坡面,近几年因开发商推山建造商品房,造成部分坡面裸露,扬尘污染严重。(2)城关区九州大道阳光家园至江南明珠路段两侧,每天22:00至次日07:00,渣土车、垃圾车噪音扰民。

  关于“城关区九州大道阳光家园至江南明珠路段两侧坡面,近几年因开发商推山建造商品房,造成部分坡面裸露,扬尘污染严重。”的问题。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此问题经兰州市城管委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城关区九州大道阳光家园至江南明珠路段两侧护坡都是2011年以前兰州市为了发展平山造地开发建设后遗留下的,经过这几年不断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大多数护坡得到了有效治理,但仍然有一部分裸露。经现场核查,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前几年相关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后,土质达不到绿化条件的(红板岩),通过工程措施进行固化,达到绿化条件的进行边坡绿化,绿化边坡边缘未进行有效固化,部分沙土易遇风起尘;二是正在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的部分,没有严格按照《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进行管控,部分未覆盖护坡下侧有裸露土方,存在扬尘现象。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7月14日,在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投诉问题后,市城管委现场检查江南明珠至阳光家园路段护坡共14处,山体护坡已进行工程防护的有8处(包括四合居小区,九州星苑,兰州矿产家属院,龙居苑小区,锦绣华庭小区,依嘉园小区,兰州信业润特工贸有限公司,江南明珠小区);山体护坡已进行边坡绿化的有4处(奔马家属院,紫雅花园,九州艺术学校,天畅国旅东侧);山体护坡为红板岩的有2处(四合居小区西侧,阳光家园东侧)。对现场核实发现的问题,市城管委第一时间和九州管委会负责同志召开现场会议安排整改落实。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7月16日,二次扬尘治理办公室根据《兰州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印发了《兰州市城市二次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交办单》〔2019(4号)〕,要求辖区立即落实属地化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并对辖区所有工地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6个100%"管控要求,对存在裸露的护坡制定整改方案,有效治理,并建立扬尘监管长效机制。 

  此项工作涉及地质灾害隐患治理,护坡治理需要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和时间、经费,我市将进行综合整治,责令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合理计划和方案。 

  该案件已办结。 

  关于“城关区九州大道阳光家园至江南明珠路段两侧,每天22时至次日7时,渣土车、垃圾车噪音扰民。”的问题。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此问题经兰州市公安局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接到转办清单后,兰州市公安局立即针对投诉问题进行核查。该问题与2016年第31批1977号信访投诉问题“九州大道每天22时至次日7时有大型垃圾车和渣土车噪声严重扰民”一致。现就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1、九州大道道路通行基本情况:兰州市污泥处理厂和兰州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垃圾处理园区于2016年9月底在皋兰县忠和镇罗关村肖家窑南侧建成并运营,承担我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雁滩高新区污泥、垃圾处理,每天有将近400余辆(1000辆次)垃圾和20辆污泥清运车经九州大道前往两处处理厂。由于城区大量渣土车途径九州大道前往忠和镇,而九州大道道路狭窄,运送污泥、垃圾、渣土车辆本身辎重大,行驶过程中发动机噪音大,影响道路周边群众正常生活。 

  2、2016年办理情况:2017年1月10日,兰州市公安局接到转办问题后,按照省公安厅批示立即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投诉问题属实,河北交警大队立即联合城关区执法局于1月10日当晚8时起,在九州大道对大中型货运机动车进行设卡检查。一是重点检查机动车辆消声器和喇叭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截止1月11日,共检查大中型机动车234辆,其中运送生活垃圾车辆196辆,拉运污泥车辆14辆,运送食品车辆18辆,其他生活物资车辆6辆,全部定期参加年检并取得了安检合格标志,车辆消声器和喇叭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二是对过往检查大中型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不得在上述道路鸣号,不得超速行驶。 

  2017年1月12日,第三十一批第1977号办结并上报办理情况报告。 

  3、2017年、2018年工作情况:针对九州大道大型车辆噪声扰民问题,河北交警大队严格管控,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施工企业严格落实监督责任,督促所属渣土车、垃圾车、污泥车辆放缓车速,严禁鸣号,轻踩油门和刹车,定期不定期开展整治行动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车辆噪音,减少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干扰。 

  4.2019年办理情况:经河北交警大队协调汇报,2019年5月关闭了皋兰忠和镇两处村办弃土场,从源头杜绝渣土车从九州大道通行,缩减了通行大型货车数量,进一步缓解噪音扰民问题。针对现有通行的污泥车和垃圾车,一是河北交警大队针对反映问题,对环卫所负责人进行了工作约谈,责令其在日常的教育管理中要求驾驶员降低车速,严禁鸣号,降速减噪。并要求环卫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督促驾驶员文明规范驾驶。二是为时刻提醒驾驶人遵章守法,大队专门印制禁止鸣号、禁止超速提示语粘贴于所有垃圾清运车车辆方向盘上,确保驾驶人文明行驶。三是加大巡逻管控力度。大队安排一组警力于每晚21时至早晨7时在九州大道对垃圾清运车和污泥清运车进行检查、提示、警告,严查鸣号交通违法行为。检查中发现大中型机动车均为污泥车和垃圾车,未发现渣土车和其他大型货运机动车,且车辆均在规定时速内行驶。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信访投诉问题属实并已办结。 

  此问题在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时存在投诉现象,采取检查机动车辆消声器和喇叭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对过往机动车驾驶人宣传教育,不得在上述道路鸣号,不得超速行驶等措施手段,噪声扰民问题虽有所改善,但未得到完全有效的解决。针对该问题决定由市纪委介入调查,查明原因,查清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查处结果随后上报。 

  2、受理编号15:城关区九州大道轩盛润邸小区周边空气中有恶臭味(夜间尤其严重),怀疑臭味来源于城关区九州大道与皋兰县交接处的垃圾发电厂及污泥厂。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此问题经皋兰县政府、市水务局现场核查,整体反映情况属实。其中皋兰县政府核实丰泉垃圾发电厂臭味问题不属实,市水务局核实兰州市污泥处置厂,存在轻微的间歇性臭味,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1.经皋兰县政府核实,群众反映的垃圾发电厂为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罗官村肖家窑南侧,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该项目于2014年5月开工建设,主要建设的生产设施有3台每天670吨机械炉排焚烧炉、3台每小时55.1吨的余热锅炉、两台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主要有废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站)和废气处理系统(包括除尘系统、脱酸系统、脱硫系统、有机物脱除系统和除臭系统)。废气处理系统安装了废气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监控平台联网。该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编制,2013年8月30日原兰州市环保局通过审批(兰环发〔2013〕501号),2017年5月2日原兰州市环保局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兰环复〔2017〕77号)。 

  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时,群众举报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存在臭味问题。经调查,群众举报的该区域相关时段臭味严重的情况属实。原因是每天从城关、七里河、安宁等城区拉运来的约2000吨生活垃圾,要运往临近的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同时,临近的污泥处置厂每天接纳处置从雁儿湾、雁滩、安宁等污水处理厂拉运来的污泥约600多吨。上百辆垃圾和污泥拉运车辆每天经由九州居民区往返,并且大部分车辆特别是污泥运输车都是在晚上10点以后开始转运,由于污泥未提前进行脱水脱臭处理,致使沿路弥漫大量刺鼻臭味气体。 

  皋兰县从11月30日起,每天安排执法人员赴项目厂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全程检查生产各个环节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调阅在线监测数据,全面掌握了解企业生产状况,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目前,该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了落实:一是为了彻底杜绝向排洪道排放废水,12月9日对外排水管道检查井彻底填埋,对管道进行彻底封堵。二是飞灰固化设备已完成调试并运行,对前期临时堆放的飞灰,进行固化处理。三是将固化车间作为危险废物暂存库,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作为固化处理后的飞灰暂存库。四是在卸料车间大门和卸料平台安装软幕帘,防止卸料时臭味向车间外扩散。五是在卸料平台安装高压冲洗装置,对卸完料的垃圾运输车进行冲洗,杜绝带泥上路。六是积极采取措施对废水处理设施24小时不间断进行调试,加快培养污泥活性,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七是安排专人驻场蹲守,每天对该企业的设施运行、垃圾处置、在线监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是每月对该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及时与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比对,看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2016年12月24日,皋兰县环保局委托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测,经监测,各项数据都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限值。 

  针对此问题,市县两级纪委已分别作出问责决定:兰州市纪委作出给予皋兰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王某某告诫约谈的处理决定;皋兰县纪委作出给予县环保局局长王某某诫勉谈话的处理决定。12月8日,皋兰县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皋公(治)行罚决字〔2016〕0456号),对涉嫌违法暗管排放工业废水的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运行部副部长何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12月8日,皋兰县环保局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皋环罚告〔2016〕26号),拟处罚款563475元。12月10日,该企业申请听证。12月12日,县环保局向该企业下达了《听证通知书》,在12月20日举行的听证会上,该企业提出监测机构在1小时内监测出3个烟尘排放口数据,不能代表24小时均值排放的问题,但承认超标事实存在。对此县环保局重新在自由裁量系统中进行裁量,决定对该企业进行150400元行政罚款,并于12月23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投诉问题情况属实并已办结。 

  本轮现场核查时,该公司正常运行,未在厂区内感受到臭味。城关区九州大道轩盛润邸小区距兰州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约5公里,该公司1、2、3号垃圾焚烧炉正常生产,废气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每天处理渗滤液约320吨,处理后的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经调阅废气排放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监测的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均在国家排放限值内。同时,该公司委托甘肃中检连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每季度对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各项污染物浓度均在排放限值内。现场核查人员要求该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在线自动监控设备数据传输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对场区地面和道路及时洒水、清扫,生产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异常申报,并立即开展维护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兰州市污泥处置厂位于皋兰县忠和镇罗官村肖家窑野狐沟,距离轩盛润邸小区约6公里。该污泥厂由兰州市建投公司负责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约649亩,总投资2.03亿元,2016年5月开始投产运行,由于当时兰州市污泥处置厂污泥处理量少,产生的臭味不明显。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城关区九州大道周边空气中有恶臭味”的投诉为第一批4号、第二批32号、第四批79号、第五批118号、第六批126号、第六批153号、第八批269号、第九批309号共8个投诉问题,投诉对象均为兰州市中铺子垃圾焚烧厂,没有投诉污泥厂。 

  2019年7月15日接到第二批投诉件(编号15号)后,市水务局工作人员不同时间点多次到现场核实,针对臭气问题,市水务局组织兰州市污水处理监管中心、兰州市建投公司认真研究,认为污泥处理厂产生臭味的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污泥处置环节产生臭味;二是污泥拉运环节产生臭味。市水务局对兰州市污泥处置厂进行了调查核实,并针对污泥拉运环节和处置环节,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整改:污泥处置环节采取的措施:一是添加植物除臭剂,加大污泥厂区喷雾设备的喷洒频次,每日不定时在厂区、库区范围进行喷洒;二是在污泥拌合车间和污泥脱水车间加装自动除臭喷雾设施,根据生产情况随时进行调整,有效抑制异味扩散;三是每天及时清扫、清洗污泥厂区和周边道路路面,尽量减少异味散发。污泥拉运环节采取的措施:一是要求各污水处理厂加强管理、调整工艺,尽量减少污泥产生量;二是对污泥运输单位加强管理,要求运输单位再次对所有运输车辆密闭性进行检查,严格做到污泥密闭拉运,防止污泥运输过程中散发臭味,同时污泥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必须进行冲洗,防止车身沾染污泥产生臭味;三是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出厂前添加5%的生石灰,进一步降低污泥臭味。 

  3.针对九州周边的气味扰民问题,我市加大排查力度,找寻气味根源,最终发现影响居民生活的臭气主要来源于九州主食厨房食品加工园区内的污水处理站。九州主食厨房食品加工园区距兰州市污水处理厂淤泥处置中心和丰泉垃圾焚烧厂相对距离较近,九州主食厨房食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站散发的异味较为明显,并且与每天夜间大量垃圾车、污水处理厂污泥拉运车散发的异味叠加,随着周边凤凰城、江南明珠等小区建成并陆续入住,恶臭气体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 

  兰州九州主食厨房食品加工园区位于城关区九州东环路西150米处,该项目于2010年7月办理了环评手续,同年10月通过了原兰州市环保局的审批;2014年动工建设,配套建有一座日处理量为5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用于处理其生产、生活废水,采用A/O工艺,2015年7月投入生产。2016年底由于该单位有废水超标的情况,在原兰州市城关区环保局的督促下,于2017年8月该单位制定了污水处理站提升改造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经招标后于2018年4月对污水处理站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将原有隔油处理工艺更换为气浮除渣工艺,新增一台双轴叠螺压滤机,新建两座厌氧生化处理塔。2018年10月26日,原兰州市环保局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废水监测达标结果,对项目验收下达了《关于兰州九州主食厨房食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验收的批复》。同时,该单位委托甘肃帝科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验收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氨、硫化氢达标排放。2019年1月,该单位委托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于同年4月完成自主验收。现该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量每天1000立方米,实际处理量约每天500立方米。 

  2016年11月,原兰州市环保局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水超标排放,2017年2月28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6.5591万元,要求该单位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2018年5月14日,该单位再次发生废水超标排放现象,6月15日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1.8万元。经分析超标原因系园区内入驻食品加工企业增多,污染物排放种类复杂,加之废水产生量增加,原城关区环保局责令其加快污水处理站提升改造进度,期间该单位提供了由第三方检测达标的报告。在2019年5月30日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并提取水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废水超标排放,2019年7月2日,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1.97万元。同时,发现该单位周边存在较为明显的异味,2019年7月9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委托甘肃众仁检验检测中心对兰州九州主食厨房食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无组织废气进行采样检测,对废气中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三项因子的浓度进行分析,检测报告显示4个监测点位中4号北侧点位硫化氢、臭气浓度两项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限值。2019年7月13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城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向兰州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并制定臭气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投入实施。目前该单位已通过采取密闭格栅间、气浮间防止臭气逸散;全面喷洒除臭剂消除逸散臭气;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做流程,确保达标排放。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该问题总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下一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督促兰州九州主食厨房食品工业园区尽快落实相关整改措施,以减少异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市水务局将督促兰州市污泥处置场在污泥拉运和污泥处置两个环节加强管理,进一步控制污泥厂异味产生。同时,加快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将西固污水厂和雁儿湾污水处理厂的带式压滤机和离心脱水机改造为污泥板框压滤机,将污泥含水率降低在60%以下,大幅减少污泥量,保证污泥处理厂正常运行。 

  3、受理编号(20):安宁区众邦大道兰州电线电缆厂位于居民住宅区域内,夜间生产排放毒气、机器噪音扰民。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此问题经安宁区政府现场核查,反映的情况属实。 

  安宁区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核查。经查,信访举报问题中的安宁区众邦大道兰州电线电缆厂,注册名称为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位于兰州市安宁区众邦大道1号,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2010年2月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对《兰州众邦集团电线电缆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甘环建发〔2010〕13号),2011年11月建成投入运行以来,监管部门严格加强检查与日常监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2016年12月,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兰州市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共向安宁区交办关于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废气、噪声扰民信访投诉问题3批3次,分别是:第三批56号“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污染环境。”;第七批185*号“安宁区福兴路中兴小区北侧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排放恶臭味气体、强烈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举报人称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要求公开该公司环评报告的问题。”;第十批430号“安宁区福兴路中兴小区北侧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每天晚上烟囱冒黑烟,且有刺鼻的气体散出,严重污染环境”。接信访投诉问题后,安宁区责成原安宁区环境保护局开展核查办理工作,经查,群众信访投诉问题属实。群众信访投诉的废气主要来自炼胶车间(橡缆车间)、PVC电缆料生产车间(PVC车间),根据该公司自测及监督性监测结果,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均达到国家标准,臭气排放低于限值,但排放气味对周边群众有一定影响;群众信访投诉的噪声来源于该公司东南方向锅炉,紧邻中兴小区敏感点,2016年12月9日,原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厂界噪声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针对群众信访投诉问题,安宁区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原安宁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12月11日现场对该公司PVC电缆料生产车间、橡缆车间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按要求对活性炭进行了更换;二是2016年12月12日至15日,原安宁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无组织排放气体连续监测,监测结果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三是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该公司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进一步改进环保工作,改造环保设施;四是刘家堡街道办事处、福兴路社区负责,联合企业、环保部门入户宣传,下发《告中兴小区居民书》,做好对群众宣传解释工作;五是将该公司环保内容、批复验收、检测报告向群众进行公开;六是对区环境监察局监察原三中队队长刘某某进行了诫勉谈话。该信访投诉问题已于2017年1月6日办结,并上报办结报告。 

  为持续做好后续工作,2016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该公司先后对碱液吸收塔喷淋管和喷头进行了更换;对塑料车间废气排口进行了住宅区远端迁移(向西100米);对PVC投料口集尘罩直径由原来的0.8米加大到1.2米,长度由原来的0.6米加长到1米;对活性炭吸附装置按照使用时限要求及时进行了改造;对炼胶工段老旧废气排筒进行了更换,最大限度降低工艺废气扰民。对碱液吸收塔升级改造,采用低噪音风机并进行封闭降噪;对除尘器风机及烟囱安装消音器,最大限度降低噪声扰民。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在日常的检查中要求该公司强化管理,提高企业自测和监督性检测频率,定期督促该公司按时投加药剂更换活性炭,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以上整改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气味问题仍然存在。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安宁区积极督促该公司于2018年启动PVC车间等异地搬迁工作。目前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新址项目正在建设中。 

  2019年3月,与该公司毗邻的中海广场商住小区建成并陆续入住,增加了新的环境敏感区。此次群众投诉反映的“排放毒气”是指该公司PVC车间和橡缆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废气。其中,PVC车间工艺废气主要成份有甲苯、氯化氢、硫化氢、氨及非甲烷总烃。橡缆车间工艺废气主要成份为粉尘及橡胶气味。夜间机器运转噪声主要是该公司导体车间东侧外墙平台上5台冷却塔(3大2小)风机及塔内水流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2019年5月20日、6月28日、7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委托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对该公司毗邻的中海广场北侧、中兴厂家属院内空气中的甲苯、氯化氢、硫化氢、氨及非甲烷总烃和恶臭气体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排放限值要求。2019年7月5日,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要求该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厂区有组织废气排放进行检测,排放浓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4月至今,该公司对无组织废气自行委托检测,截至目前共委托检测6次,所有检测结果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 

  2019年7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对该公司PVC车间、橡缆车间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废气处理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除尘器布袋清理更换、片碱投放及活性炭更换台账记录健全。7月18日,安宁区政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要求加快异地搬迁进度,并要求在此期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更加严格、标准更高的技术改造方案,尽最大努力降低对周边群众的影响。该公司已制定《技改方案》,并书面承诺于2019年底前将PVC车间搬离该敏感区。 

  针对群众信访投诉反映的噪声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对该公司周边敏感点进行了详细排查,并于6月11日委托甘肃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周边新增敏感点位中海广场小区厂界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噪声超过限值标准,对新建成的中海广场商住小区的居民造成影响。6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企业根据整改要求,于6月29日签订改造合同,启动降噪改造工程。7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导体车间时发现,两台小冷却塔已停用,需降噪改造的3台冷却塔已完成1台,其余2台仍在加快改造。7月18日夜间,该公司按照技改方案完成了3台冷却塔降噪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委托甘肃峰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整改效果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厂界噪声57.6dB(超出3类区夜间55dB限值)。针对该公司整改依然未达标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于7月19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兰生环安分环罚先告〔1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处以1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对已进行技改降噪的3台冷却塔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噪;将厂区东侧空地内堆放的电缆盘具等物料搬迁至居民楼较远处场地内进行作业;对毗邻中海广场小区的生产车间出入口加强管理,非必要时段及时关闭,最大限度降低噪声。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该信访投诉问题未办结。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将继续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确保尽快达标排放;督促企业落实最新制定的《技改方案》,并跟踪督促企业加快异地搬迁进度,有效解决气味扰民问题。 

  鉴于兰州市安宁区环境监测站副站长刘某某在6月11日噪声检测中工作不严谨,对部分检测点位声功能区判定不准确的问题,7月20日,安宁区纪委给予刘某某同志诫勉谈话。 

  4.受理编号46:“高新区定远镇水岔沟村有村民开采煤矿,炸毁18亩退耕还林地,曾向榆中县林业局反映,上访北京,未解决。”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此问题经高新区管委会现场核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7月14日兰州高新区管委会立即安排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群众投诉事件位于高新区定连园区定远镇水岔沟村。 

  被举报人乔*新为法人的榆中水岔沟粘土场(《采矿许可证》证号:C6201232010057120063992)于2011年12月开始在原榆中县煤矿及陶瓷厂位于定远镇水岔沟村五社煤洞荒坡开采煤矸石遗留下的废矿区沟壑中开采煤矸石。其中涉及到举报人冯*凯及同村冯*忠、冯*学等人退耕还林地,并阻挡乔*新开采。后乔*新与冯*凯于2011年、2012年先后两次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乔*新向冯*凯支付补偿金35000元用于苗木补植补造,并商定开采期限为2012年4月19日至2012年12月31日。在协议执行期间,冯*凯要求增加补偿款未达成一致,遂与冯*学一起阻止乔*新继续开采、拉运矿石,并与乔*新发生冲突。 

  2012年6月,榆中县公安局吊销了乔*新《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收缴剩余炸药雷管。2012年12月,榆中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和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逐一核实,认定乔*新存在越界开采,对冯*凯的退耕还林地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责令乔*新立即停止了采矿行为。根据2008年6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榆中县公安局建议榆中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进行处罚。2013年1月4日,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和林业局对乔*新分别给予了20000元和5520元的经济处罚,对乔*新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进行整改补植补造。乔*新本人购买了苗木及时进行了补植补造,兰州市林业局和榆中县林业局对补植现场进行了检查,并通过了验收。自此,定远镇政府加强了日常巡查和重点看守,至此该区域再未发现开采及破坏林地的行为。 

  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冯*凯等三人以乔*新毁坏退耕还林地为由,多次以各种方式和途径上访至国家信访局,甘肃省第四巡视组、纪委、信访局、林业厅和国土资源厅,兰州市纪委、信访局、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局,高新区纪工委和社农局,榆中县纪委、检察院、林业局和国土资源局等单位。 

  2015年,冯*凯其女冯*花再次就同一事件上访至国家信访局。榆中县林业局再次对信访事项进了调查,对信访人冯*凯提出的“赔偿林地6.285亩、宜林荒山12亩的要求”通过现场GPS测量和群众走访,认定毁坏的林地共计6.285亩,其中3.6345亩是2010年以前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2011年至2014年林地损失为2.5755亩,其中退耕还林地为2.0865亩;2015年林地损失为0.075亩,因降雨和自然风化所致。榆中县林业局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了《关于冯*花、冯*凯反映乔*新、冯*财非法采煤毁坏林地信访事项的答复》(榆林发[2015]102号)。但是冯*凯和冯*花不服,要求榆中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查。经榆中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查,认为榆中县林业局出具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政策依据充分,予以维持。2015年10月15日,向投诉人送达了《关于冯*花、冯*凯反映乔*新、冯*财非法采煤毁坏林地信访事项的复查答复意见书》(榆政信复字[2015]2号)。经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兰政信复函字[2015]9号)审查认为,一是申请人冯*凯反映要求榆中县林业局追究乔*新、冯*财非法开采毁坏林地刑事责任问题,应告知向公安部门反映;二是申请人冯*凯反映的其他问题属涉法涉诉问题,应告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016年第一次中央环保督查期间,冯*凯也对此事进行了举报(第十六批781号)。兰州高新区对冯*凯举报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1、榆中县煤矿厂、榆中县陶瓷厂、榆中水岔沟粘土场证照齐全,无证开采煤矿举报内容不属实;2、毁坏的林地共计6.285亩,其中:3.6345亩是2010年以前因降雨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2011年至2014年林地损失为2.5755亩(退耕还林地为2.0865亩,一般林地0.489亩),其中2012年底之前乔某新损坏林地2亩,2011-2014年降雨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林地损失0.5755亩;2015年因降雨和自然风化所致,导致林地损失0.075亩,炸毁该村煤洞沟50多亩生态林举报内容不属实;3、2012年底经联合调查后,乔某新对榆中县林业局认定的2亩补植补造面积连续三年进行了补植补造,并通过了验收,之后也无任何开采行为,严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举报内容不属实;4、2012年,榆中县公安局吊销了乔*新《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收缴了剩余的炸药雷管。之后再无任何采矿爆破行为;5、高新区管委会责成定远镇政府进一步加大废弃矿沟壑的补植补造,逐步改善生态环境,并加强日常监管巡查,杜绝任何破坏林地行为。该投诉案件反映内容不属实并已办结,同时提交了办结报告。 

  2019年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在甘督导期间,冯*凯先后三次(中央扫黑除恶第19督导组D939、X394、D5025号)对此事件进行举报,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高新区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分别进行了相关核查。核查结论均认为冯*凯举报情况不属实,并分别向中央督导组进行了书面回复。 

  2019年7月16日,兰州市林业局组织兰州高新区管委会、榆中县自然资源局进行了现场核实。核查后认定:1、冯*凯的退耕还林地涉及此事项的林权证面积为6.6亩,乔*新、冯*财非法挖煤矸石导致退耕还林地塌陷2.07亩;2、此事件原榆中县林业局已以榆林罚字[2014]1号、2号对乔*新、冯*凯做了行政处罚,罚没收入6900元,并责令对塌陷区补植补栽树木713株;3、冯*凯上访事项经榆中县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以榆政信复字[2015]2号进行了复查答复。答复意见认为《榆中县林业局关于冯*花、冯*凯反映乔*新、冯*财非法采煤毁林地信访事项的答复》(榆林发[2015]102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政策证据充分,并为最终复查意见。 

  近年来,高新区加强了对辖区内退耕还林地及矿产资源采挖管控力度,从水岔沟村煤洞沟现场实地查看,未发现任何近期开挖和开采现象,山体已被部分树苗与丛生杂草等植被覆盖。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该案件经过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榆中县人民政府、榆中县林业局、榆中县国土资源局和榆中县公安局等多部门调查核实,做了相应的答复和处罚,作为最终意见处理。定远镇水岔沟煤洞沟2012年6月至今,再无任何开采活动。高新区管委会要求定远镇政府,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的林地进行巡查,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发生。 

  该案件已办结。 

  (督察组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931-8920515;专门邮政信箱:兰州市邮政A243号信箱;受理举报时间:7月12日-8月12日每天8时-20时。)

首页  上一页  [1]  [2]  [3]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