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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兰州市第二十三批信访案件

 2019/08/05/ 08:42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吕晟君

  四、7月30日第18批重点件办结件情况: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7月30日交办我市的第18批2个重点信访案件经核实,属实2件、不属实0件,属实问题已经办结0件。 

  1、受理编号1191:皋兰县石洞镇某干部支持并参与非法开采的石料厂(位于文山村自然村对面山上),严重破坏山体,生态环境;另该厂在建设时期,破坏原拦河大坝,占用河道,导致山洪冲毁200余亩基本农田。该厂现已关停,但破坏的生态至今未修复,导致的安全隐患未排除,随时会出现山体滑坡,滚石现象,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皋兰县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接到转办清单后,皋兰县安排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和石洞镇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处理。 

  关于群众反映的“皋兰县石洞镇某干部支持并参与非法开采的石料厂”问题不属实。经核实,2013年,因办理采矿手续缴纳税费较高,单个采矿点办证成本较大,村民魏某续等四人决定共同出资成立公司。4人因内部矛盾,无法推选出法定代表人,经商议后,4人找到村委会,以公司成立后无偿支持村委会环境治理、道路维修、文化建设等公益事业为条件,请求村某干部担任公司法人代表。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带动村级运输业,方便群众就近务工,时任干部职务的魏某邦答应了此事。之后由魏某邦和魏某续、马某某等三人共同办理采矿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由马某某从他人处相借,验资后即刻归还。2014年7月,皋兰源泰建材有限公司成立,魏某邦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魏某邦担任石洞镇某干部职务。2016年7月,魏某邦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该公司法人职务。由于办理采矿证续证手续,直到2017年3月,皋兰源泰建材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将法人代表变更为魏某峰(现任文山村某干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魏某邦、魏某峰两人没有在公司及分厂出资入股,也没有领取过任何报酬。 

  关于群众反映“严重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问题属实。 

  2018年4月18日,原皋兰县国土局发现皋兰源泰建材有限公司在批准矿区之外存在越界开采、破坏山体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并处罚款29880元。2018年6月11日,原皋兰县国土局发现该公司再次越界非法开采,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并处罚款42435元。2018年7月27日,皋兰县石洞镇对该企业违法占用土地乱堆乱放砂料行为进行查处,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4月12日,皋兰县自然资源局联合石洞镇,对该企业非法越界采矿点设备进行了全部拆除。 

  关于群众反映的“该厂在建设时期,破坏原拦河大坝,占用河道,导致山洪冲毁200余亩基本农田”的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皋兰源泰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附近河道为蔡家河流域河道,上世纪70年代末期由村民人工堆建砂坝防洪(原拦河大坝)。80年代文山村群众取砂造田,原砂坝损毁,河道改移至靠山体而行。2018年,县水务局对该河段进行了部分治理,下游依然为天然行洪河道。2018年7月22日,皋兰县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洪水流量达到360立方米/秒,洪水量达到750万立方米,洪水流经蔡家河(文山段)时翻越河堤进入红柳滩农田,导致240.6亩农田被淹没。灾后,县政府根据村民受灾情况,对已耕种受损耕地每亩地补助304元,共补助5万元。为防治洪水再次损毁耕地,皋兰县水务局投资1615.2万元对蔡家河文山至马家坪段进行了治理,修建堤防7.6千米。 

  关于群众反映的“该厂现已关停,但破坏的生态至今未修复”的问题属实。 

  经核查,皋兰源泰建材有限公司批准矿区因采矿证到期,已处于停产状态,目前正在办理采矿证续期手续。待采矿证完成续期后,该公司将依法按照批准范围继续开采。2019年3月,该公司委托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编制了《皋兰源泰建材有限公司文山马家坪石料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了评审,目前已对部分矿区实施了生态修复。2019年3月,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编制完成了《兰州市皋兰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该区域矿山影响程度轻微,属一般治理区,规划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修复时段为2020年-2021年。目前,皋兰县自然资源局正在按照规划编制该区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将督促企业有序开展该区域生态修复。 

  关于群众反映的“该厂导致的安全隐患未排除,随时会出现山体滑坡,滚石现象,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不属实。 

  经核查,皋兰源泰建材有限公司非法采矿点已关停,在关停时考虑到安全问题,已将山体附近所有能够靠近山体滑坡、滚石区域的通道全部切断,人畜无法靠近。该公司采矿点距居民点500米左右且中间存在河道,同时该区域山体属于终止坡面、相对稳定,关停采矿点对居民生活安全无影响。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整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无问责情况。下一步,皋兰县将责成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兰州市皋兰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编制该区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对该矿区非法开采区域生态环境逐步进行修复。 

  2、受理编号1258:红古区沙窝村94号居民钱某某伙同他人,自2013年至2019年,以破碎矿石名义在甘肃飞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原永登县建材厂)长期盗采石灰石岩,在矿区及周围(永登县武胜驿和天祝藏族自治县交界处)盗挖河砂、叶岩、游离矿石约百万吨,该片区域属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因无人过问,其他不法分子效仿作案,国有资源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据了解,夜晚有大车拉运矿石。曾反映过,未解决。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此问题经永登县政府现场核查,反映情况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接到投诉后,永登县立即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由永登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永登县检察院、永登县公安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永登分局、永登县武胜驿镇对飞达建材厂后烟洞沟内的私采滥挖违法行为进行联合调查。 

  投诉反映“钱某某自2013年至2019年,以破碎矿石名义在甘肃飞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永登建材厂)长期盗采石灰石岩,在矿区及周围(永登县武胜驿镇和天祝县交界处)盗挖河沙、叶岩、游离矿石数百万吨”问题不属实。经调查,甘肃飞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86年,原法人钱某某,现法人代表陈某某。该公司于2008年12月18日经原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取得甘肃飞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屯沟湾石灰石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08年12月18日-2013年12月18日,矿区面积0.3386平方公里。2011年该企业停产,2015年8月26日采矿许可被依法注销。2017年3月10日,永登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对甘肃飞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落后生产线淘汰关停并依法封存的通知》,对该公司设施设备依法予以查封并向社会公告。该矿被查封后钱某某未在该矿区及周围非法采矿。因此,反映钱某某长期盗采石灰石岩的情况不属实。 

  投诉反映“该片区域属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因无人过问,其他不法分子效仿作案,国有资源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据了解,夜晚有大车拉运矿石”问题属实。经核实,该地区不属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但近年来,因当地村民建房、垒砌围墙及河坝等需要,存在夜间偷拉私运矿石,非法探槽和非法页岩开采的行为。经查明,区域现有非法页岩开采点1处及6处非法探槽。为防止国有资源的流失,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和武胜驿镇不断强化该区域执法监管,专门组成巡查组进行不定期昼夜巡查,持续对周边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现场异地封存装载机及车辆3台,并于2019年4月19日对王某某非法采矿一案行政处罚5400元。 

  由于该地区是兰州市永登县与武威市天祝县行政区划长期争议区,永登县国土部门在非法采矿执法过程中常常受阻。为了彻底解决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及治理问题,经两县沟通协调,天祝县人民政府致函永登县人民政府《关于按行政界限开展中央环保督察第五督察组交办问题整改的函》(天政函〔2019〕139号),确认该区域6处探槽中5处属天祝县,1处属永登县,破坏的采矿点的耕地属于天祝县管理。鉴于行政区划属永登县,永登县已组织力量及时修复生态,目前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已委托甘肃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开展武胜驿镇飞达建材后沟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治理恢复后按治理区块强化管理。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问题整体情况还在办理过程中,无问责情况。下一步,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将按照编制完成的恢复治理方案启动生态恢复项目,治理恢复后按治理区块强化管理。检察及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在永登县自然资源局原查处的基础上,落实其他具体违法行为人,对涉嫌犯罪及时进行查处。民政及规划部门就行政区划进行协调,编制修改方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督察组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931-8920515;专门邮政信箱:兰州市邮政A243号信箱;受理举报时间:7月12日-8月12日每天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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