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朱婕
【案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嘉峪关梦想王国餐饮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是《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的著作权人。2012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滚石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及广播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授权范围限于中国大陆地区。音集协依据合同取得的具体管理权利包括同音像节目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并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嘉峪关梦想王国餐饮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制售、零售、卡拉OK演唱。经公证机关公证取证,发现嘉峪关梦想王国餐饮店经营的包厢内歌曲点播机上存储有164首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中的作品,且对外提供点播服务。音集协据此请求判令嘉峪关梦想王国餐饮店向其赔偿侵权损失876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裁判结果】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音集协作为依法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滚石公司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受托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滚石公司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及广播权进行管理,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商谈并发放使用许可、收取使用费、提起维权诉讼等活动。嘉峪关梦想王国餐饮店未经音集协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播系统中存储涉案164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放映,该行为侵害了原权利人滚石公司对其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音集协作为该项著作权的信托管理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嘉峪关梦想王国餐饮店的违法所得客观上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嘉峪关梦想王国餐饮店的经营性质、规模、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歌曲流行程度、侵权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嘉峪关梦想王国餐饮店赔偿侵权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2457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音乐电视作品即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践中,部分KTV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经营不够规范,在未取得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形下,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并放映相关歌曲作品从而导致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特别是在目前专业维权渠道和模式日趋成熟的情况下,KTV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大量涌现,对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和KTV行业有序发展带来不小的冲击和影响。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庭审证据情况、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作出判决,既做到了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兼顾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益,合理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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