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5月7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为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临泽县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为实施犯罪,从他人处接手甘肃崟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名被告人以委托投资管理或者帮助企业融资为由,骗取企业信任,与企业签订委托融资合同,随后雇佣员工通过散发宣传资料、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为骗取投资人的充分信任,3名被告人还套用第三方企业公章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组织投资人到第三方企业参观考察。
2017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冒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临泽县金鼎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同样的方法吸收资金,被告人段某受聘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至2018年3月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利用两家公司共向46名被害人集资295万元,其中,被告人段某在担任临泽县金鼎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后,向30名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164万元。
临泽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成立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2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所融资金除20余万元用于支付被害人利息、投资第三方企业、退还被害人本金外,其余全部被挥霍一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段某在明知吸收公众存款需要行政审批,公司已明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164万元,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有无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等,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孟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十一年和七年十个月,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相关新闻
- 2019年11月26日张掖一女老板集资诈骗领无期徒刑 并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近1.47亿元
- 2019年11月25日张掖:刘玲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 2019年06月28日甘肃省关于“e租宝”案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通告
- 2018年10月31日兰州:弘泰集团集资诈骗案宣判
甘肃日报社关于加强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声明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注有“每日甘肃网讯”或电头为“每日甘肃网讯[XXX报]”的稿件,均为每日甘肃网及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版权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每日甘肃网”,并保留“每日甘肃网”电头。
2、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