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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2020/05/09/ 10:43 来源:嘉峪关日报 潘霞 刘剑虹

我市制定《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每日甘肃网5月9日讯 据嘉峪关日报报道 (潘霞 刘剑虹)4月2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制定了《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办法》。

  住房公积金可申请缓缴。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均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不限于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时,企业应当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是双方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职工个人部分,应当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当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以及缓缴期满后要及时补缴。经审批的缓缴时间结束后,缓缴单位应根据补缴方案足额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购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要件办理时间可顺延。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明等办理要件,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超出办理时限的,可将办理时间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可每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要件办理时间可顺延。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的购房发票、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明等办理要件,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超出办理时限的,可将办理时间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

  经审批的贷款偿还可延缓时间结束后,借款人应在1个月内及时偿还所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

  该办法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临时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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