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意见
每日甘肃网兰州讯(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徐俊勇)近日,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发改、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林草和气象等10部门出台《甘肃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各市州在今年5月底前,建立健全以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管部门负责人、乡(镇)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指导相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市州相关部门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县区相关部门为四等、五等尾矿库监管责任主体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
《意见》规定,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需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尾矿库回采必须挖尽库内尾砂,尾矿库回采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治理。鼓励将未达到设计坝高或库容、有利用价值,且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停用、废弃尾矿库交由相关矿山企业履行建设项目程序后使用。明确暴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严格限制新建总坝高超过100米且采用湿式排放上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严禁审批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库排洪排水设施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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