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检察院首次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
每日甘肃网8月17日讯 据平凉日报静宁报道 8月12日,静宁县检察院依法对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副检察长刘志刚主持,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律师、金融办负责人等对公开宣告过程进行监督、见证。
经查,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注册成立,刘某某为实际控制人,其雇佣吴某甲管理经营该公司,雇佣吴某乙为公司会计。该公司主要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2013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刘某某、吴某甲未经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无资质从事存款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存款共计两千多万元,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案发前刘某某等人清退了所吸收资金全部本金和利息,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所吸收资金主要参股用于房地产开发和该公司经营等正常的生产活动;刘某某等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刘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静宁县检察院决定对刘某某等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宣告会上,办案检察官就基本案情、证据情况、适用法律情况进行了介绍。综合考虑三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在人民监督员、金融办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律师的共同参与和见证下,办案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公开宣读和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同时阐明了案件作不起诉的依据和理由。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县公安局代表、律师、金融办代表对不起诉处理发表了各自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静宁县检察院对该起案件的处理既彰显了司法公正,又体现了温情执法;既严格依据了法律,给违法者以震慑,又兼顾了情理,用人性化的处理方式让群众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的工作态度,呈现了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忏悔道:“都是我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一念之差触犯了国家法律,我十分后悔,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机会,我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遵守国家的法律,将以一颗感恩的心回报社会、经营好企业。” (郑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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