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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为服刑人员答疑解惑

 2020/08/31/ 17:11 来源:每日甘肃网 记者刘东亮

  每日甘肃网天水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刘东亮)“尊敬的检察官,我是天水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我认为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对我不予减刑有误,我在监狱内遵守纪律,参加劳动改造并获得相应积分,应当给我减刑……”近日,天水市人民检察院驻天水监狱检察室收到服刑人员周某的一封信件,天水监狱检察室立即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对周某进行了公开答复、法说理

  收到周某的来信后,天水市检察院驻天水监狱检察室干警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调阅周某的减刑案件卷宗,会同该案的执行机关承办民警、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复查,该案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周某的异议和疑惑是对法律理解片面造成的,考虑到该类情形在天水监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天水市检察院驻天水监狱检察室通过公开答复方式对周某答疑解惑、法说理,同时要求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参加旁听,进行法治教育。

  检察机关查明,周某1990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6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多次减刑后于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2日因吸毒、非法持有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5月26日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鉴于该犯曾多次犯罪,多次入监服刑改造,属于曾被多次减刑释放后屡教不改,屡教屡犯,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较大的毒品再犯。周某虽然称其无能力履行4000元罚金,但经查其狱内服刑的27个月每月消费均超过了服刑人员平均水平,故认为其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罚金,综合周某的各项情节,对其不予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对服刑人员周某减刑案件的公开答复,纠正了部分罪犯认为的只要满足服刑年限,不违反监规纪律,积累够改造积分就“应当减刑”的不正确想法。教育引导服刑人员正确认识自身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悔过认罪,积极履行原判刑罚及财产刑判项,努力改造成为社会有用之人,才能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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