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利剑 守护百姓舌尖安全
——我市首例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宣判的背后
近日,《天水日报》刊登的一则道歉声明引起不少人关注:一名擅自在其生产的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物质并进行销售的被告,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调查发现,这是天水市首例食药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将被告张某告上了法庭,使其支付了豆芽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令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作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项制度,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其范围涵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首例”公益诉讼的背后,从侦查介入到最终案件庭前达成调解协议,半年多的时间里,市检察院作为该起案件中的“公益诉讼人”,在守护百姓舌尖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新天水·天水日报记者 景春燕 文/图
1 为谋利添加“禁药”产销“毒豆芽”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然而,总有一些漠视法律底线的商家、不法分子在食品上动手脚,直接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019年9月18日,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对辖区内一家粮油店销售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测。抽检样本随即被送往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多天后,检测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送检黄豆芽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
拿到检验报告的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十分重视,立即对该粮油店销售黄豆芽的来源展开调查。结果发现,该粮油店销售的黄豆芽是从天水的一家蔬菜批发部购进的。2019年11月20日,陈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至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案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配合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依法对位于麦积区的这家涉事蔬菜批发部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从这家蔬菜批发部抽检的黄豆芽与绿豆芽中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是什么?豆芽中为什么会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国家又有怎么样的规定呢?
12月3日,记者在市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4—氯苯氧乙酸钠”又称防落素,是一种内吸、广谱、高效、多功能植物生长调节剂,主要用于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等,除此之外,还能调节植物株内激素的平衡。“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可以满足消费者对豆芽外观的需求,使豆芽无根、色泽好看,又增加产量,生产者和经营者则因此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书记员孙婷婷说,“由于这种物质对人体有积累毒性,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的豆芽。”
2020年2月12日,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麦积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然而,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麦积区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擅自在生产的黄豆芽与绿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他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并向公众公开道歉。”采访中,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六检察部负责人孙洁告诉记者,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今年5月,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有两个诉讼请求:一个是要求被告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另一个是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孙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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