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十倍赔偿+公开道歉” 首例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
今年10月,公益诉讼人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因与被告张某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公益诉讼在我市食药安全领域的首次“亮剑”。
经查明,2019年9月18日,也就是张某的蔬菜批发部生产批发至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粮油店里销售的黄豆芽,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的当天,张某的蔬菜批发部共生产豆芽1000斤,销售豆芽1000斤,批发售价每斤1.2元,当日销售金额共计12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对市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均认可,但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张某辩称,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对国家明文禁止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的相关规定和食用“4—氯苯氧乙酸钠”生产的豆芽会给人体带来的损害缺乏认识,希望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从轻处理,给自己一个改过的机会。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在庭前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张某支付惩罚性质的赔偿金12000元;被告张某在《天水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采访中孙洁告诉记者,在这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食药领域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擅自在生产的豆芽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8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对本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本人通过媒体向广大市民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11月24日,被告张某履行协议,在《天水日报》刊登道歉声明,表达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歉意。
这则道歉声明也对一些豆芽生产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物质的豆芽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后批发豆芽的时候可得看清楚了,既要支付十倍赔偿金,又要在报纸上用真实姓名刊登道歉声明,真是又丢钱又丢脸,宁愿不挣这个钱,也不能干这样的事。”在秦州区岷山菜市场里销售蔬菜的商贩唐强说到这起案件十分感慨。
采访中,记者在市检察院也拨通了张某的手机,电话中,张某的态度非常诚恳,他说:“通过案件的审理,知道国家不让添加这个东西,我也已经不再从事豆芽生产经营这个行业了,现在我已经知道自己错了。”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全社说,这起公益诉讼案件是市检察院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办理的全市首例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目的在于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保障市场安全,改善市场环境,提升消费信心。”
3 公益诉讼成为维护食药安全之利器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自2017年7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生效后,检察机关被正式授权开展公益诉讼。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食药领域公益案件线索摸排工作。
据了解,近年来,为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提出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市检察院充分履行公益监督职能,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利益保护力度,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精准履职,共摸排食品药品案件线索19件,立案审查19件,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19件,民事诉前公告8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7个基层检察院实现了食品安全领域办理案件全覆盖。”孙洁告诉记者,今年,全市检察机关聚焦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校园周边“三无”或过期食品、“小饭桌”无证经营、网络餐饮加工违法等乱象,严厉打击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共提起食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5件。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流通,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天水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针对生鲜、肉类市场检疫检验和公共卫生安全中存在的问题,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7件,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
此外,全市检察机关还重点关注医药安全领域,拉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警戒线,针对保健食品、药品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领域,积极开展线索排摸,并不断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沟通,不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形成食品药品安全保护合力。
“下一步,市检察院还将不断加大食品药品领域案件的办理力度,全力净化食品药品市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全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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