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工河中死亡 算不算工伤?
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每日甘肃网12月22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 护林工离奇死亡,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相关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双方遂发生纠纷。12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件一审判决,由于死者死亡有太多因素不能确定,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撤销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情:
丈夫离奇死亡 家属认为是工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是迭部生态建设局腊子口林场护林点林务员。2019年9月16日12时左右,腊子村村民张大尕骑摩托车载着杨某从护林点到张大尕家中过滤蜂蜜。在过滤蜂蜜的过程中,腊子口木材检查站站长杨某成来到张大尕家中。后3人在张大尕家中聊天喝酒,杨某用一次性塑料杯喝了少半杯当地人自酿的青稞酒。当日14时许,杨某说要到场部办点事情,遂离开了张大尕家。2019年9月25日,杨某被人发现死亡,尸体位于村公路桥下约10米的河中。
2019年12月2日,杨某妻子以“丈夫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死亡”为由,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省人社厅通知,杨某妻子补正申请材料后,省人社厅于2019年12月31日予以受理。2020年1月2日,省人社厅向用人单位发出“甘肃省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2020年1月6日,迭部生态建设局向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上报《迭部生态建设局关于杨某失联期间调查情况的报告》,并附《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腊子口林场护林员巡山记录制度》《腊子口林场护林员岗位职责》《腊子口林场林务员巡山查林制度》。
2020年2月28日,省人社厅作出“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杨某当天没有请假,私自外出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加之喝酒后溺水死亡地点又不在工作区域,不属于认定工伤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杨某妻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
是否属于工伤 证据说了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省人社厅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杨某落水的时间,不能证明杨某系“私自外出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时溺水死亡,也不能证明杨某落水时处于醉酒状态,或者其死亡与喝酒有关。虽然杨某尸体发现于其工作区域之外的河水中,但由于河水具有流动性,不能认为发现尸体的水域即为落水地点。综上,省人社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某落水时间和地点,不能排除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死亡的可能,因此省人社厅作出的“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甘肃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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