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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蔡氏集团”恶势力案宣判 20人各领刑罚

 2020/12/31/ 08:59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记者姚智

榆中“蔡氏集团”恶势力案宣判 20人各领刑罚

  每日甘肃网12月31日讯(掌上兰州·兰州晨报记者姚智)12月30日下午,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某某等20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蔡某某等20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10个月不等刑期。

  法庭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蔡某甲为非法敛聚钱财,纠集被告人蔡某乙、许某某等17人(号称“蔡氏集团”),长期盘踞在榆中县城,先后以榆中县银杏宾馆和逸茶楼、榆中县龙山宾馆五楼办公室、榆中和逸茶府、兰州和逸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逸酒店)等地为经常聚集场所,借民间借贷之名,与众多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金等方式形成债权债务,在催收债务时,被告人蔡某甲等人相互勾结,以造势示威、聚众哄闹、长时间聚集逗留滋扰、暴力威胁、强占财物、强买强卖、锁门堵门、张贴大字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抢劫、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蔡某甲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蔡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白某甲、李某甲、梁某、常某、冯某某、魏某某、吴某、金某、白某乙、蔡某丙、蔡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对指控的部分寻衅滋事犯罪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对有证据证实的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亦表示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白某乙、金某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二人在窦某某的指派下仅参与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且对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该二人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具体犯罪情节处以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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