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客户端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近日,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某、马某、付某等25人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刘某某、孙某某等11人犯盗窃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郭某某结识在菲律宾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小辉”后,在国内负责收购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关联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组织秦某某(另案处理)、代某某、马某分别作为兰州、西安、东北片区的负责人为其收购“四件套”。秦某某、代某某发展黄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21名被告人为一、二级代理为其收购“四件套”。郭某某、马某、付某向境外诈骗团伙提供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卡等信用卡信息资料4000余套,获利1280余万元,所提供的银行卡涉及电信诈骗案件2000余起,受损金额达3.78亿元。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等11名被告人在出售银行卡后,通过挂失、注销、补办新银行卡等方式盗取卡内1.2万元至14.03万元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马某、付某、刘某某等25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使电信网络犯罪分子以持卡人的名义进行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挂失、注销银行卡的方式,秘密从银行卡中窃取他人存款,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某、马某等24名被告人分别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一年一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18万元不等罚金;对孙某某、王某等10名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4500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3万元,判决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300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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