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尤婷婷
【案例】:
被继承人刘某于1979年9月23日与吕某结婚,婚后生育二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后于2003年3月21日与吕某离婚。随后,被继承人刘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位于A区某处的房产B,并与王某与前夫所生之女王某婷共同生活。2013年10月14日,刘某之父逝世;2015年3月29日,刘某之母逝世;2018年2月13日,被继承人刘某因病逝世。因与二被告未能就遗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二原告向A区人民法院提出分割亡父遗产(房产B)的诉讼请求。
经调查,房产B现价值112万元,被继承人刘某与被告王某再婚后,先后因慢性乙肝、肝癌、高血压等疾病入院治疗,并由被告王某负责陪伴并予以照顾。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既无遗嘱,亦无遗赠表示。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理评析】: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迟方旭;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志豪:
遗产的分割与继承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在离婚现象较为普遍的当今社会,先前的配偶、子女与再婚后的配偶、子女经常因为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享有继承权,或者自己应享有较高份额的继承权。是否具有继承权的问题往往较为容易判断,争议较大的焦点问题主要在于遗产分配的份额问题,如哪一方尽了更多的扶养或赡养义务,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来讲,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是应当多分得财产的。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则可以在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有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则应当不分或少分。
在本案中,案涉房产B是刘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买,应当由被继承人刘某与被告王某各占二分之一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刘某的二分之一产权作为刘某遗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某,先后因慢性乙肝、肝癌、高血压等疾病入院治疗,并由被告王某负责陪伴并予以照顾,王某承担了治疗费用,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且王某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同时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所以王某适当多分的遗产是理所应当。故本案中继承人王某应酌情分得高于其他继承人比例的遗产,其余遗产由王某婷和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均分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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